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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力度,发挥重点项目的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推动广安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重点项目有关单位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资金仅限用于项目建设相关工作,不得奖励给个人;对个人实行通报表扬或记功方式予以精神奖励。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当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广安市人民政府纳入省或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第二章奖励对象第四条对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项目包装储备、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市县、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及个人,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项目业主单位由区市县、园区自行制定奖励办法。第三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五条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对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任务的区市县、园区、市级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竣工、加快建设和新开工三类奖励标准计算。竣工类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且实质性完工投产投运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加快建设类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且投资完成率达100%,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当年投资完成率在100%以上,每个项目再奖励2万元(不重复奖励);新开工类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当年按照预定时间实质开工并形成实物工程量且完成年度计划投资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单个新开工类重点项目投资总规模达10亿元及以上并在当年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再奖励2万元。获奖项目中,纳入省前100重点推进的项目,每个再增加奖励资金5万元;纳入省重点的非省重点推进项目,每个再增加奖励资金3万元。第六条对当年承办全市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主会场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区市县、园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每次奖励30万元。第七条设置综合奖励资金,从对当年重点项目建设、重大项目包装储备、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市县、园区及市级相关部门中综合评定先进集体10名,每个先进集体奖励20万元。其余完成重点项目建设及重大项目储备目标任务的区市县、园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每个奖励5万元。同时,每年综合评选对项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记功或通报表扬。第四章资金来源和分配第八条重点项目建设奖励资金、承办全市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奖励资金及综合奖励资金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第九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区市县、园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再由区市县、园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分配给相关单位或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包装、储备、可研编制、规划设计、集中开工等项目建设相关工作,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建设。第五章考核评审第十条考核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平时考核。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督查计划进行督查,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逐月对重点项目完成进度投资情况及项目包装储备等情况进行核查,督查情况和核查情况作为平时考核内容。(二)年终考核。每年12月25日前,由各区市县、园区及市级有关部门严格自查,按照相关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报送自查报告。12月底至1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牵头,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及项目包装储备、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年终考核,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年终考核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结果,提出资金奖励和表扬建议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三)表扬奖励。1.初步申报。各区市县、园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审定后的资金奖励和表扬建议方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申报奖励资金及具体表扬对象,并对表扬对象进行第一轮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1)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2)项目未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的;(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奖励、荣誉的;(4)其他违纪违规行为。2.复评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在各区市县、园区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初步申报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表扬对象及奖励资金进行审核。其中,对个人类表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安监、综治、绩效等单位意见,并对表扬对象进行第二轮公示,听取群众意见。3.报批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根据奖励资金审核情况和表扬对象第二轮公示情况,起草资金奖励和表扬方案,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被表扬的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表扬奖励方案拨付区市县、园区及市级有关部门。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各区市县、园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出台相应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第十三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广安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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