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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检测信息共享及发布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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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全市集中式饮用水质量,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检测科学化、信息化,实现检测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水质信息,接受群众监督,特建立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检测信息共享及发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一)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各相关部门既要按照本系统本行业要求开展好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检测工作,又要相互协调配合,统筹推进信息共享及发布。(二)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市、县两级既分级管理,又要在上下之间、部门之间打破界限,互通有无,共享信息。(三)分类实施,统一发布。全市各地各相关部门既要根据相关要求及时检测和报送信息,确保集中统一发布,又要分行业和系统分类发布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晓权,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二、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检测职责分工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检测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供水企业负责具体实施。(一)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要求开展检测。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常规项目和33项优选特定项目水质检测,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区市县、园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常规项目和33项优选特定项目水质检测,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常规项目检测,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检测项目。(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要求开展检测。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供水企业出厂水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水质常规项目监督性检测,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监督性检测;区市县、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供水企业出厂水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水质常规项目监督性检测,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监督性检测。(三)水务部门。按照《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要求开展检测。区市县、园区水务部门负责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供水企业出厂水至少每半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开展一次常规指标(包括感官性状指标、PH、细菌学指标、消毒控制指标和特殊项目)检测,每年开展一次全分析。(四)卫生计生部门。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对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管网末梢水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常规9项水质检测,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常规31项水质检测,至少每半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开展一次常规42项水质检测。区市县、园区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对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管网末梢水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常规9项水质检测,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常规31项水质检测,至少每半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开展一次常规42项水质检测,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分析;按照《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开展一次常规指标(包括感官性状指标、PH、细菌学指标、消毒控制指标和特殊项目)检测,每年开展一次全分析。(五)供水企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供水企业应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要求,原则上每天对水源水、出厂水9项基本指标开展一次自行检测;至少每半月对管网末梢水7项基本指标开展二次自行检测;至少每月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常规指标开展一次检测,至少每半年对出厂水开展一次全分析(地下水每年开展一次全分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供水企业应按照《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Ⅰ类要求的频次和指标,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自建实验室),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开展自行检测。各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年初要按照要求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检测方案,明确检测点位、检测项目、检测时间和检测频次。检测时间要相对固定,常规指标检测原则上在初期进行,全指标分析一般在中期开展。检测方案要报送集中式饮用水检测信息共享及发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信息共享与发布(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市集中式饮用水检测信息共享平台,平台服务器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信息中心),对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卫生计生部门按权限设立专门账户。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各区市县、园区也要相应建立检测信息共享平台。(二)严格信息报送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卫生计生部门和供水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本系统、本企业饮用水检测数据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并对本系统和本企业检测数据质量负责。市级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全市本系统(含供水企业)上月检测数据统计表(电子表格)和检测报告(扫描件)压缩成数据包(统一文件名为“XXXX年X月XX单位饮用水检测数据”)上传市集中式饮用水检测信息平台,并将检测报告纸质件报送市集中式饮用水检测信息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水企业在每月15日前向本级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月报、半年报和年报检测数据资料。(三)做好信息共享服务。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检测数据信息共享服务工作,按相应需求提供监测信息数据查询接口,实现数据全链接。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卫生计生部门要确保检测数据的及时、准确和有效利用。各区市县、园区负责在本级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内实行集中式饮用水检测数据信息共享。(四)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市饮用水检测信息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30日前,在市政府网站统一对外发布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检测达标情况;各区市县、园区在各自政府网站统一发布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检测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卫生计生部门于每月30日前,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对外公开发布本系统开展的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检测结果,供水企业的月报、半年报、年报和全分析检测结果一并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发布。供水企业负责对外实时公布日报、周报等企业自行(例行)检测结果。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集中式饮用水检测信息共享及发布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检测、信息共享及发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处理水质检测、信息共享及发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检测、信息共享及发布等相关工作。(二)强化资金保障。市集中式饮用水检测信息共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饮用水检测、信息共享及发布工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卫生计生部门的饮用水检测经费,集中式饮用水检测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均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三)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把集中式饮用水检测信息共享及发布机制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季度通报、半年检查、年度考核,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5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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