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1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办发〔2018〕1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3日广安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部门职责3风险预警机制3.1预警监测3.2信息报告3.3分类处置3.4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舆论引导4.4应急终止5后期处置5.1记录及总结5.2评估分析5.3责任追究6保障措施6.1通信保障6.2人力保障6.3资源保障6.4安全保障6.5技术储备与保障7附则7.1预案管理7.2预案解释7.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目的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1.2工作原则1.2.1分级负责市政府对辖区内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市政府统筹,相关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协商办理。1.2.2预防为主根据债务风险预警指标,评估本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动态跟踪风险变化,排查债务风险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经常性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1.2.3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财政、发展改革、国资、人行、银监、地方金融监管、审计等部门(单位),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进行早期识别、及时预警和科学评估,做好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1.2.4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川府办发〔2017〕91号)等相关规定。1.4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1.4.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1.4.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市政府设立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当出现市本级、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或跨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广安市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政府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市本级及全市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应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应转为政府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地区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2.2部门职责2.2.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政府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方案,指导下级做好风险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2.2.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应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本部门政府性债务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政府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2.2.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2.2.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2.2.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牵头做好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协调所监管的地方准金融机构和地方交易场所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2.2.6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2.2.7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等风险处置工作,以及银行业系统内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2.2.8国资部门负责处置国有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相关工作。2.2.9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秩序和安全,保持社会治安大局安定。2.2.10司法部门负责处理因政府性债务引发的法律纠纷。2.2.11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负责严格控制下达高风险地区建设目标任务,确保不增加高风险地区财政支出负担。2.2.12监察部门负责按规定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2.2.13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债务偿还化解责任。3风险预警机制3.1预警监测3.1.1对政府债务风险开展预警。财政部门根据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和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相关指标,定期测算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实施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认真分析区域、行业、部门风险情况,排查需重点关注的债务风险点,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规模和增长速度。3.1.2对部门(单位)债务风险实施提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到期偿债规模、偿债资金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其他违反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5.3.2追究机制响应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5.3.3责任追究程序(1)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单位)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对照法律和法规规定,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省政府审定。(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各级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地区,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6保障措施6.1通信保障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6.2人力保障各地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6.3资源保障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地方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6.4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6.5技术储备与保障政府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7附则7.1预案管理7.1.1市政府根据国省政策变化和实际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7.1.2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7.2预案解释本预案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7.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