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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新增债券)使用管理,优化全市资源配置,促进各区域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按预算管理模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新增一般债券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筹集建设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券;新增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券。第三条新增债券由省政府统一发行,转贷市、县政府,举借债券的各级政府负责还本付息。第四条新增债券资金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资金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部门(单位)使用的债券资金相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第五条市、区(市、县)、园区应成立债券资金管理委员会,由本级政府分管财政的负责人任主任,本级人大、政协联系领导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教育体育、卫生计生、扶贫移民、民政、国资等单位负责人,主要负责审议各单位、各部门申报的纳入年度新增债券项目库的项目,审核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提出的债券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审查债券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听取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债券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报告。债券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使用方向第六条新增债券的使用方向应符合当年中、省、市债券资金有关规定,有效针对实际需求,用于必须的、急需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能盲目上项目、铺摊子。新增债券优先用于偿还到期债务,余下部分原则上按一定占比使用。新增一般债券原则上按以下占比使用:(一)改善民生20%,主要用于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养老、污染治理等公益性项目和脱贫攻坚等方面。(二)产业发展50%,主要用于产业园区生产要素保障、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骨干优势产业做强做大等方面。(三)基础设施建设30%,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市政设施建设等城镇化项目、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农林水建设等项目。新增专项债券主要用于项目收益水平能与融资偿债能力自求平衡的相关项目,如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等项目。第三章债券申报第七条市、区(市、县)、园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新增债券使用方向和支持民生改善、促进产业发展、优化要素保障、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原则,建立年度新增债券项目库。凡未纳入新增债券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新增债券。入库项目应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续建项目,严格审核新建项目,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具备当年实施条件。每年申报总体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上一年度财政厅实际安排我市新增债券额度的3倍以内。第八条需要使用新增债券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县级财政部门报同级债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汇总报市债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财政厅。第九条区(市、县)、园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同级债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新增债券项目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系统新增债券项目库。入库项目应按轻重缓急排序,基础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单位、投资主体、建设内容以及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绩效目标、资金需求、偿债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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