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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7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办函〔2020〕2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为切实规范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自然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行为监管,提高自然资源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广安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现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主任:曾卿市委副书记、市长常务副主任:徐志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主任:何雨市委常委、秘书长陈捷副市长成员:郑建军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党组书记舒伟市政府副秘书长熊祥俭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屠明春市财政局局长李寿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滕继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胡年军市司法局局长赵胜强市经济信息化局局长何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欧光贵市林业局局长胡成毅市应急局局长周绪华市城管执法局局长胡万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刘永明广安区政府区长张伟前锋区政府区长胡连登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陈俊楠枣山园区管委会主任石国平协兴园区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审计局有关负责同志及省政府派驻广安自然资源督察员固定列席。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由李寿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不再另行发文。二、议事规则(一)主要职责。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定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审定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调控和分配使用方案;审查年度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计划并按程序报市财经委审定;审定中心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和征收年度计划;审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审定中心城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涉及土地出让后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事项,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审定市级权限矿业权出让方案;审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工作。(二)议事程序。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研究全市自然资源重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等形式进行。1.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相关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2.会议议题由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报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主任审定。各成员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拟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须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月20日前,由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报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请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由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3.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其中涉及审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和矿业权出让方案的,还应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参会人员一人只能投一票,方案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通过。4.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作出的决议,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经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后,印发有关单位。5.会议作出的决议,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抓好贯彻实施,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报告。6.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实行组成人员动态调整机制,若遇组成机构领导职务调整等情况,由调整后的领导自动接替,组成机构不发生变化。(三)审查内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2号)、《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十条措施〉的通知》(〔2019〕—34)等有关规定,主要审查土地出让方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经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2.是否符合法定规划。拟出让地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是否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3.是否坚持“净地”出让。拟出让地块是否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4.是否进行专业地价评估。拟出让地块是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地价评估,评估机构是否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5.是否违反土地出让相关规定。是否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是否与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挂钩;是否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是否涉及变相低价配套商业、商住用地。特别是在土地出让中,是否有投资方违约责任追究等基本要件。6.是否经过法定审查程序。是否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资产审查会审查通过,是否征求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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