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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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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7日广安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我市重点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确保群众饮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境内跨区市县、园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小流域(含饮用水源)的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嘉陵江、渠江按照《德阳市、广安市等十市州嘉陵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执行。第三条按照“超标者赔偿、改善者受益”的原则,依据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在上下游之间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分为水环境赔偿金和水环境改善金两部分。第四条纳入水环境生态补偿范围的重点小流域及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年度全市水体水质改善情况及当年水质目标确定。第五条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在流域上下游交界处及流域出入境处,共同设立考核断面。考核监测指标为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监测指标可根据流域水质污染变化情况和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第六条委托四川省广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水环境生态补偿考核断面开展监测,每月1次,确定断面水质监测指标浓度、类别。第七条当流域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上游考核断面任何一个监测指标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时,该考核断面上游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对下游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给予水环境赔偿。每个断面每月赔偿金计算方法如下:断面赔偿金为所有监测指标赔偿金之和,每个监测指标赔偿金为基数乘以超标倍数(总磷、氨氮、高锰酸盐指数赔偿金基数分别为30万元、15万元、5万元;超标倍数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第八条当流域考核断面、饮用水源地上游考核断面所有监测指标浓度均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一个类别以上时,该考核断面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对上游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给予水环境改善补偿,每个断面每月改善金额为40万元。第九条根据流域出入境及上下游交界处考核断面监测结果,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月计算当月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并将补偿情况通报有关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水环境补偿情况实行分月计算,年底一次性统一结算,市财政局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金转移支付工作。第十条水环境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流域水质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流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加强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备案手续,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污染事件导致监测断面超标等,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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