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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会商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现将《广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会商预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30日广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会商预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从源头预防和消减不利环境影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发展空间布局,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境影响会商指在建设项目引入前,提前研判,主动服务,通过专题会商为项目提供生态环境方面的准入把关;环境影响预审指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前,通过专业预审预判环境影响,为项目引进、审批、建设提供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决策参考,将问题和困难化解在前端,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条坚持产业布局与生态格局相协调、发展规模与环境条件相适应、入园项目与产业定位相匹配的原则,以生态安全格局、主体功能区划定位和“三线一单”要求为基础,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前提,以优先发展主导产业为第一要务,结合污染排放、环境风险隐患等特征因素,优化产业布局和规划选址。第四条环境影响会商由建设项目承接主体单位负责召集,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权限和需要,参加会商。重大项目环境影响会商由市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召集,根据需要安排相关区市县、园区和职能部门参加。第五条以下项目应纳入环境影响会商。(一)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及存在重金属排放的项目;(二)拟选址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三)影响区域、流域等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任务完成的项目;(四)需要调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项目;(五)易造成人民群众环境邻避效应和舆情关注的项目;(六)与范围内环保基础设施不兼容的项目;(七)存在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的项目;(八)其他需会商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属于《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会商会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0〕8号)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会商与项目会商会审合并开展,会商范围、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会议程序、推进落实按照广安府办发〔2020〕8号要求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项目环境影响会商流程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七条环境影响预审由建设项目承接主体单位向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3至5名专家进行评审把关,根据需要安排相关区市县、园区和职能部门参加。第八条下列情形应当进行环境影响预审。(一)通过环境影响会商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设项目;(二)经会商初步同意,急需实施但环境问题复杂、存在制约因素或关键要素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三)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提前研判环境可行性的重大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预审可与会商合并开展。第九条环境影响预审前,建设项目承接主体单位应组织充分的调研、考察,负责提交以下满足预审要求的技术资料和图件。(一)项目概况(包含拟选址、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等);(二)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设施及设备;(三)原辅材料、能源消耗数据(包含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等);(四)产污环节分析(包含污染产生部位、产生量、主要污染因子、排放强度、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去向、治理措施及设施、应急处置措施等);(五)建设项目拟选址区域环境容量、总量控制指标,涉及的园区规划、区域近远期用地规划、经政府批准的项目区域发展规划等;(六)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七)环境影响预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和图件。第十条环境影响预审需对建设项目以下环境影响进行预判,识别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相应出具支持的、有条件支持的和不予支持的专家预审意见。(一)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二)主要污染因子、排放强度、排放总量核算是否准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适当;(三)区域环境容量、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是否支撑项目建设、运行;(四)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环境敏感区域、环境安全管理要求;(五)需要预判的其他环境影响及问题。第十一条对预审意见支持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快推动落实;对有条件支持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主动跟踪服务,对重点项目实行“清单制+责任制”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环评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不予支持的,建设项目承接主体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告。第十二条环境影响预审产生的费用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三条环境影响会商、预审不得代替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法定程序。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2日起施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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