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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0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办发〔2020〕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投融资管理,规范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企业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融资管理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国有参股企业开展投融资,其出资单位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等人员,应参照本办法规定提请参股企业进行投融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向出资单位报告有关情况,按照出资单位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出资单位。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一节投资原则及投资监管职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增资扩股、对国有资本不占控股地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或认购基金等。企业投资应包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的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依据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定,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纳入国家、省、市(含部门)重大投资项目库的投资项目,或根据国家、省、市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需上报市国资委、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应作为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第四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有资本布局及结构调整的总体布局;(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公司章程,突出主责主业,有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市场经营能力、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四)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和可行性分析;(五)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不得损害出资人利益。第五条市国资委以国家、省、市发展战略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防控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对企业的投资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研究和推动市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二)指导督促企业编报年度投资计划;(三)按规定权限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及事项进行审核报批或直接审批;(四)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相关程序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五)督促指导企业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专项审计等动态监督管理;(六)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第六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服务国家、省、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聚焦主业发展,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责任;(二)编制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四)负责权限范围之内的投资决策,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成本,提升投资效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五)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和专项审计;(六)健全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七)按相关规定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八)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企业监事会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投资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等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提交董事会研究解决并监督整改落实。相关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国资委。第二节企业投资决策能力建设第八条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等和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六)投资合同管理制度;(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十)对所出资企业投资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书面报告市国资委。第九条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内部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提出。投资项目由企业提出,企业按内控程序对项目进行讨论,认为可行后启动项目相关前期工作;(二)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企业应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论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收益、现金流、投资回收期等经济效益指标的分析;投融资方案、资金(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擅自组织实施投融资项目;(二)上报审批时瞒报、漏报重要情况;(三)通过“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等方式故意规避审批;(四)其他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融资管理职责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企业办公用房的购建、公务用车的购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企业从事担保、小贷、典当等业务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执行。市政府成立的专项投资基金,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及市政府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劳务施工类项目(企业未投资形成固定资产)不适用本办法,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债权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自主决策实施,并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第四十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切实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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