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企业优惠政策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2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办规〔2022〕12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投融资管理,规范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企业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21〕2号)、《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贯彻落实《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委办〔2022〕1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一级企业。第三条国有参股企业开展投融资,其出资单位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提请参股企业进行投融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根据出资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出资单位。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一节投资的范围、原则及监管职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增资扩股、新设或认购基金等。企业投资应当包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的投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定,需要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审议的投资项目。纳入国家、省、市(含部门)重大投资项目库的投资项目,或根据国家、省、市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需提请市国资委、市政府、市委决策的投资项目应当作为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第六条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有资本总体布局;(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公司章程,突出主责主业,有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市场经营能力、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四)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和可行性分析;(五)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损害出资人利益。第七条企业不得开展以下投资:(一)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二)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资金(国办发〔2016〕63号)及《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市国资委〔2022〕110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企业依规从事经营投资活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未达到预期目标或者经营亏损、投资失败,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按照《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容错免责试行办法〉的通知》(广市国资委〔2022〕85号)有关规定实行容错免责。第五十九条市国资委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及其他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六十条企业办公用房的购建、公务用车的购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企业从事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典当等业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府成立的专项投资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市政府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其余基金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决策实施,并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第六十二条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劳务施工类项目(企业未投资形成固定资产)、贸易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相关

四川广安广安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四川广安广安区产业园区

四川广安广安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广安广安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