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和开发,保障广安城区、岳池县及库区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依法保护、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负总责,广安区、岳池县人民政府做好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区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担本部门饮用水源保护的具体工作,市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第四条环保部门对流入全民水库的污染源进行管理;水务部门对全民水库的水资源进行管理;相关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库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安全和相关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水质标准第七条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广安区浓溪镇全民办事处和岳池县苟角镇红星村两个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浓溪镇全民办事处全民水库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以苟角镇红星村全民水库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全部水域以及从流入水库的河流入口上溯2500米到苟角场和走马坪之间的水域,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水库的河流入口上溯到2500米到苟角场和走马坪河岸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全民水库集雨区域。如省政府有新的批复意见,则按新批复范围执行。第八条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二类环境质量标准,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按国家规定的地表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控制。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第九条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异地发展产业,引导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并有计划实行外迁。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在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取水单位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源保护区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界标和警示标志。第十一条全民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入库流量、季节变化、供水及防洪要求和水库特征水位,做到统筹兼顾,合理调度,调蓄水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第十二条全民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依据水质管理目标,实行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措施。环保部门应定期开展跨界断面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二)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三)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四)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放射性固体废物;(五)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医疗垃圾等其他废弃物;(六)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七)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八)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九)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车辆。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车辆确需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应当在驶入该区域的二十四小时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指定专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十)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十一)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三)禁止围水造田;(四)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五)禁止修建墓地;(六)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七)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八)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三)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四)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五)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六)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准保护区内的场镇、居民集中居住地的生活污水,应在2015年底实现达标排放。第十七条在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对水源涵养林实行全面封禁,科学开展植树造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持生态平衡。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种植速生丰产林及破坏生态的农业经济活动。第十八条在全民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事先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后再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环保部门有权对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二十条因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在水源水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并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取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供水,并立即报告市、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提请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广安市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对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考核和督查,研究和处理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水务局,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实现统一协调、分区管理模式。全民水库水污染治理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具体事务,按行政区划分别由广安区、岳池县人民政府承担,广安区、岳池县政府应落实工作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广安区、岳池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2015年底前达到饮用水水源标准的总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制定水源保护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二十三条广安区、岳池县人民政府监督执行本办法关于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和现有污染源治理,落实市人民政府及广安市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小组的决定,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好保护区农村改水、改气、改厕以及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作,推广生态农业,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组织处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和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大力宣传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演练,做好全民水库水源保护区陆域及支流的环境卫生,建立巡查制度,防止出现新的污染源,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污染饮用水源水质和电鱼、炸鱼、毒鱼的违法行为,发展库区经济,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并承担新污染源产生的管理责任。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负责对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排污单位排污口进行水质例行和监督性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公告;(二)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三)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四)会同水务等有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协调南充市加强境内西溪河源头污染防治工作;(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善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送同级政府审定实施。第二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治理、水源保护和行政执法:(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负责流域内苟角、天平、顾县等场镇和农村居民集中点生活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污管网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行为,依法处理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章建房。(二)水务部门负责全民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审查批准用水计划,办理取水许可,做好管护地带水土流失防治、水行政和渔业行政执法。(三)卫生部门负责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水污染防治规划,依法对保护区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建立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制度。(四)农业部门负责对种植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农药、化肥、农膜对饮用水源的污染。(五)林业部门负责森林植被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违法行为。(六)畜牧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加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管理,做到达标排放,严防畜禽粪便排入水库对饮用水源的污染。禁止违规新设置畜禽养殖场。(七)民政部门负责对库区水淹区困难农户按国家政策做好低保工作。(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船主实施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规划建设管理村级公路,为库区群众发展经济创造条件。(九)扶贫移民部门负责按政策帮助库区群众发展无污染的增收致富产业。(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库区农户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十一)公安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剧毒物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水源的案件。(十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全民水库水源治理和保护经费,建立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机制,支持保护区群众发展经济,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负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清理和保洁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水质实时监测制度,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奖励制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对全民水库饮用水保护区污染治理、水源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对科技运用、技术革新、管理手段等方面有成效突出的;(三)对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四)对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污染源、举报重大污染事件的。第三十条建立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考核奖惩体系。市人民政府将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治理、水源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市级有关部门和岳池县、广安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重点督办事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岳池县、广安区人民政府相应对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全民水库工程管理范围是指水库校核洪水位(比正常水面高3.7米)以下的水域和陆域;工程保护范围是指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上的库周集雨区。第三十四条市水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办法进行监督实施。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