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工业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4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发〔2014〕17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项目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为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提供保障服务的意见》(川府发〔2013〕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主体,负责辖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的土地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做好工业用地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的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并与区(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五条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包括规模、位置和用地性质)须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经信、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六条严格控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道路、绿化等综合配套用地面积。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只安排工业及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相关用地,其中生产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5%。第七条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总部经济项目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变相进行商业开发。工业用地出让中不能附带房地产,工业用地变更用途必须是因为城市规划调整,由当地政府收回后变更用途并公开出让,土地使用者不得自主提出变更用途。第二章指标管理第八条工业用地应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8〕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为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提供保障服务的意见》(川府发〔2013〕27号)明确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划条件。第九条除化工、机械制造等对安全生产、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鼓励其它工业项目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筑密度原则上不低于60%,容积率不低于1.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业用地出让时,应将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方案进行公告,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开竣工时间、出让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三章供地管理第十一条新建工业项目除特殊原因外,都应在依法设立的工业集中发展区(点)选址,向园区集中。鼓励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项目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逐步提高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比例;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经批准新上的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轻工产品制造项目,原则上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十二条工业项目用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第十三条工业项目用地供地价格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的价格标准。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后,遵从新的规定。第十四条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按下列程序供地:(一)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内项目,由园区管理部门审查确定项目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产业性质、开竣工时间等土地利用条件,并形成审查意见;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项目由经信部门负责该项工作。(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令)等规定对项目用地规模实行预审确定,并依据审查意见,编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挂牌出让活动。第十五条鼓励各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由园区租赁给工业项目使用。鼓励企业通过依法取得土地,建设标准厂房,对外租赁。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并按有关规划管理程序提高土地容积率,且工业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十六条鼓励各地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租赁、分阶段出让等形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或预审核定的占地规模不足15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需要单独使用土地的,采取租赁方式解决。租赁年限、租赁金额、租赁面积由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委会与用地者协商,形成初步意见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二)对新申请入园的工业项目,逐步推行先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待项目建成后,再按工业用地程序挂牌出让。第十七条鼓励工业企业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建设二层厂房的工业企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30—50元/平方米对新建的第二层厂房面积给予企业补助;对建设第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50—80元/平方米对新建的第三层及以上厂房面积给予企业补助。对建设多层厂房的补助,原则上不得突破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第四章供后管理第十八条工业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后,必须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展建设。各职能部门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工业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开工、竣工时间;(二)工业建设项目规划执行情况等。第十九条受让人用经出让的工业用地实行融资贷款的,其所贷款项需按《出让合同》约定存入指定账户,专项用于企业在园区内本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使用。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应当全部退出,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建设项目使用土地。(一)被依法认定为闲置2年(含2年)以上的企业用地;(二)工业建设项目停业、停产满1年以上的;(三)违背《出让合同》有关约定,须退出土地的。第二十一条工业建设项目取得土地后闲置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工业建设项目土地退出,收回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本办法拟定土地退出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二)由辖区内有权机关向工业建设项目单位发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告知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事项。工业建设项目单位应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送达后5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要求听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听证。(三)对无异议的和依法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证。第二十三条凡退出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建设项目,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补偿或不予补偿的决定。第二十四条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符合第二十条第一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二)对非闲置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评估价格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价格进行补偿;(三)对地面建(构)筑物的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进行补偿;(四)因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款与评估地面建(构)筑物价款之和进行补偿。第二十五条凡退出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建设项目,在实施补偿后,项目单位应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内对其机器设备等进行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因中、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