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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安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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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法院:《广安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3日广安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广安市依法治市纲要》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以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一)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二)市、县(区、市)政府工作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四条行政机关首长是指本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第五条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指导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应诉:(一)行政机关本年度第一起案件;(二)原告为十人以上的;(三)限制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的;(四)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益的;(五)二审案件;(六)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第七条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因故不能按期出庭应诉的,应在开庭前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同级政府法制办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书面说明后,可酌情延期开庭。延期开庭仍不能应诉的,可委托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副职出庭应诉。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出庭传票时,应一并发送《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通知书》,同时抄告被诉行政机关的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案件审结后十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反馈表》,连同裁判文书一并抄告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第九条对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首长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法定义务。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为被告的,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对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一)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二)因未依法举证、答辩、应诉而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三)未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登记台账,对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每年或半年向同级政府通报情况。第十四条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内容。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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