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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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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8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发〔2014〕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近期,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制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不得超越权限批准国家失去控制地位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评估机构必须在省市备选库中比选确定。评估机构的委托,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随意人为指定中介机构,不得确定不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国有产权的评估。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8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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