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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6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发〔2015〕4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办法》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6日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1〕8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和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市级统筹制度。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参保范围、对象、缴费和待遇支付标准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模式,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作为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第六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年度总额预算管理。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年省、市政府下达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扩面、征缴(含清欠)目标任务,编制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第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从市级统筹之日起,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每月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欠费收入以及应由当地财政承担的缺口弥补资金),于当月底前全部划入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划转至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当期征收情况。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征收情况,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第八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市级统筹后,各区市县(含园区)先使用完市级统筹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额,用完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周转金,按上年度月平均支付水平3个月的标准核定,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上月支出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出计划,市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审核并划拨到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拨付至各区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出情况,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第九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的管理。各区市县(含园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前的基金收、支、结余额按政策规定清理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市医保局单独记账管理,其结余额可用于弥补区市县(含园区)以后年度的基金收支缺口。市级统筹启动前应支而未支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由各区市县(含园区)解决。第十条当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弥补。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市级统筹管理模式后,当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基金及各区市县(含园区)弥补。未完成当期征收任务形成的收支缺口,先由市级统筹前各区市县(含园区)的结余基金弥补,不足弥补时,由该区市县(含园区)安排资金弥补;完成当期征收任务形成的收支缺口,先由市级统筹前各区市县(含园区)的结余基金弥补,不足弥补时,再由市级统筹基金弥补20%,区市县(含园区)安排资金弥补80%。完成当期征收任务,基金结余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基金缺口的弥补。经年度基金决算和目标考核后,应由区市县(含园区)财政承担的缺口弥补资金纳入下年度基金目标任务一并征收,否则,将在基金支出计划中按月扣减。第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核算管理。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基金征缴、拨付管理,对所发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事项,及时办理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办理财务决算。第十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适当增加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经办机构征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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