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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9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发〔2011〕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收统支模式,全市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基金预决算编制,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第三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暂不纳入市级统筹。第四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先清算、后统筹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区市县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解决。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第二章基金账户设置与基金征缴第六条将市级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作为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各区市县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第七条统筹前市本级和区市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收款、辖区应参保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等经清算后,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第八条各区市县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存入同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于当月25日前将收入过渡户中的基金全部上解到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户。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在当月底前全部划入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第九条统筹范围内的市、区市县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足额拨付(缴纳)到相应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不得减免。第十条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采取市、县分级负责的办法,市本级、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分别审核支付与之建立失业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第三章基金的支出和管理第十一条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周转金制度。周转金标准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各区市县上年度月平均待遇支付水平的3个月核定,存留在区市县失业保险支出户上,用于日常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第十二条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每季度末15日内,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报送下季度失业保险基金季度用款(分月)计划,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查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拨至市级支出户。第十三条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明细表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复核后于每月25日前将支出款项从市级支出户划拨到各区市县支出户。第十四条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申报补贴,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按程序划拨。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省级调剂金上解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划拨。第十六条完成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的区市县,当期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承担。未完成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的区市县,其不足部分可在次年的一季度前通过清收欠费补足,仍未补足的,由同级政府补足。在未补足征收任务数前,市统筹基金不支付相关费用。全市完成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失业保险待遇当期仍收不抵支,市级统筹基金(滚存结余)支付能力低于六个月时,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向上级申报下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下达后仍不能弥补支出缺口的,由市、区市县政府按3:7的比例安排资金补足。第十七条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依法做好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和申报审核,建立健全参保单位基本信息、个人缴费记录,严格执行待遇核定、审批和支付程序,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统筹后全市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省下拨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基金账户利息,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统筹使用。第十九条各地自行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超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对象和范围发生的支出,由当地自筹资金解决。第二十条统一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编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按规定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第四章基金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操作权限,加强业务环节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作。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失业调控,对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对应保未保单位开展劳动监察,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执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财政专户规范管理,按要求审核拨付资金。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管理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承担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与清欠责任,并将失业保险各项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实行考核奖惩。第二十七条强化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把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第二十九条原《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0〕94号)即行废止,已提取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并入市级统筹基金。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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