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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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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建立并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纳污限制)控制“三条红线”,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广安在“次级突破”中实现跨越升位提供坚实的水资源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的道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节水优先,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到2015年、2020年和2030年的用水总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目标内。二、重点任务(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1.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编制和完善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等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全面开展城镇总体规划、各类产业园区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的,一律责令停止。2.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水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制定各取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加强取水单位执行计划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和考核。逐步建立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3.严格取水许可管理。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和新增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不得批准取水。4.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按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对象和程序、标准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5.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依法开展地下水的开采、蓄量、水质等情况的普查,依法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实行地下水水位、水量双控制制度。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6.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取水发电必须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指标,在通航河流内取水,流量应满足最低通航流量,确保航道畅通。水行政部门应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并征求相关涉水部门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送有关地区和部门执行。(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1.严格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量控制与定额结合的要求,核定取水户的取水量,下达取水计划并监督实施。建立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用水大户监控名录,重点抓好日取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非农业取用水大户的日常监管。加强行业用水分析和企业用水平衡测试工作。2.加强节水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相关部门要对项目规划、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取用水户,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3.大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应推广工业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城镇节水应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推行城镇再生水、雨水利用,逐步减少绿化、景观、环卫等使用自来水。农业节水应积极推进“全域灌溉”和农业现代化灌区建设,大力发展管灌、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节水农业示范区建设,遏制农业粗放用水。4.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建设试点工作,建设一批高水平、具有代表性的节水型社会示范区。(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保江河湖库水质安全。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水务部门应当从严核定该水域纳污负荷量并向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环保部门应当制定该水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监督执行,逗硬考核。2.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严格依法实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所有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在环境影响评价前应当依法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不符合水功能区达标建设要求设置或不按要求排放的入河排污口,坚决依法取缔。3.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抓好饮用水源、备用(应急)水源工程建设,依法公布重要饮用(备用)水源地名录,及时划定和调整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牌标示设置,重点推进万人以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开展以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的水系治理、水源涵养保护工程建设,确保水质安全。4.切实保护河湖生态健康。加强水污染防控,维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依法取缔网箱养鱼和施肥养鱼,切实加强工业、规模化养殖场和城乡污染源控制,加大农村面源污染防控力度,重点开展水库、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加强河湖(水库)岸线保护管理,禁止非法占用水域,维持河势稳定和河湖生态健康。(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监督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制度执行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水资源管理及节水型社会建设责任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的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级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市绩效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办要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二)加快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推进各类取排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利用3—5年的时间,基本建成与中、省水资源管理系统“三体系一平台”(即:国控取水户监控体系、水功能区监控体系、跨界断面监控体系及水资源监控平台)相衔接的市、县两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促进水资源管理智能化。突出抓好以国控取水点、集中饮用水源地、重要河流交界断面、主要入河排污口、重点灌区为重点的水质水量动态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全面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发布《广安市水资源公报》和《广安市水环境质量公报》。(三)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突出基层水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水资源监测、办公等设施。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队伍素质。(四)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拓宽投资渠道,整合项目资源,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对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水质监测、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涵养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创新投入机制,拓展水权市场,引导民间资金有序投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五)健全制度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制度体系和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非法取水、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擅自建设入河排污口、影响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拒缴拖欠水资源费等涉水违法行为。对在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广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8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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