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煤矿机械化改造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发〔2018〕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前锋区、华蓥市、邻水县人民政府,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现将《广安市煤矿机械化改造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7日广安市煤矿机械化改造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21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省安全监管局等14部门《关于开展煤矿机械化改造三年攻坚行动的实施意见》(川安监〔2018〕50号)等相关要求,推进全市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安全高效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8年至2020年,在全市煤炭行业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攻坚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除开采特殊、紧缺、重要煤种的矿井经批准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外,2020年底前其它正常生产矿井全部实施机械化开采(治理灾害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除外),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按机械化开采建设。其中,2018年机械化开采矿井和按机械化设计建设的煤矿占应实施机械化开采矿井总量的50%,2019年底达到80%,2020年底达到100%。二、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是本企业实施机械化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改造规划、技术方案和资金投入。产煤区市县政府负责本区域煤矿机械化改造计划、政策措施的制定并督促企业落实,承担督促落实的主体责任。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推进机械化改造实施和过程监管。三、实施步骤(一)摸底调查。2018年9月10日前,各产煤区市县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煤炭管理、工商、林业、旅游发展、金融办等部门,对现有煤矿逐一进行调查摸底,为制定本辖区内煤矿机械化改造计划提供可靠依据。其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清每一处煤矿煤层赋存条件、已划定资源范围和邻近可增划的资源量,负责查清每一处煤矿合法矿区范围是否与基本农田和地质公园重叠,列出重叠煤矿名单,按政策提出处置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清每一处煤矿合法矿区范围是否与风景名胜区重叠,列出重叠煤矿名单,按政策提出处置办法;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清每一处煤矿环保达标情况,查清其合法矿区范围是否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保护区重叠,列出重叠煤矿名单,按政策提出处置办法;林业部门负责查清每一处煤矿合法矿区范围是否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叠,列出重叠煤矿名单,按政策提出处置办法;旅游发展部门和华蓥山景区管委会负责查清每一处煤矿合法矿区范围是否与华蓥山旅游文化景区重叠,列出重叠煤矿名单,按政策提出处置办法;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查清矿井周边采空区分布情况和安全威胁,矿井主要灾害与隐蔽致灾因素,开采布置情况、生产组织情况,建设项目施工进度与工期情况;工商部门和金融办负责查清每一处煤矿资金保障、负债与投资能力情况。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在审核产煤区市县政府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方案时签署明确意见。涉及华蓥山旅游开发的煤矿实施机械化改造,必须报经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审核同意。(二)制定计划。2018年9月15日前,各产煤区市县政府按照企业申请与政府组织技术论证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方案,逐矿明确实施机械化开采改造的方式及时间,根据现行产业政策逐矿提出下步处置方式,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政府对各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目标管理。(三)组织实施。现有煤矿建设项目需重新按机械化开采建设的,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变更内容,经县、市两级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后报省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对现有生产矿井,不提高生产能力、不增加井口数量且不变更矿区范围的,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机械化改造方案,报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提高生产能力、增加井口数量、变更矿区范围等特殊情形,经安全核准后按煤矿建设项目的程序进行审批。(四)验收检查。机械化改造结束后,在企业自行组织验收的基础上,报经原审批单位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报省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重新进行生产能力公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政策措施(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三年攻坚行动期间,暂停核准新建项目,停止核准所有非机械化改造的改扩建项目。(二)严格煤炭资源管理。1.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然发火煤层、冲击地压、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煤炭资源,一律不再配置给现有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开采。2.9万吨/年及以下且不具备机械化升级改造条件的矿井一律不再新配置资源。3.地质勘探程度未达到详查,煤层厚度小于0.4米,倾角60度及以上且煤层采高低于1米,难以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煤炭资源不再向煤矿配置,但作为突出煤层保护层开采的除外。4.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矿井,通过兼并重组的主体煤矿或通过产能置换提高生产能力的煤矿,可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增扩除前述煤炭资源外的被重组煤矿剩余资源、邻近无法新设矿业权的边角资源。(三)严格限制落后产能。1.资源枯竭煤矿限期退出。对合法矿区范围内现有剩余资源储量不足4年生产能力,且周边无可增划的煤炭资源或不符合资源配置条件的煤矿,最迟在2020年底前关闭退出。2018年底前关闭退出的,其去产能指标可进行置换,省、市、县将继续给予适当财政奖补。2019年、2020年关闭退出的,其去产能指标可进行产能置换,但不能享受中、省、市财政奖补资金。2.生态保护区内的煤矿退出。对矿业权先行取得,其矿区范围与生态保护区批准范围重叠,整体关闭退出或局部避让退出。矿区范围全部在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按环保督察整改时限要求关闭退出。矿区范围部分与生态保护区范围重叠的,在2019年底前局部避让退出。其中局部避让退出后资源量不能满足设计规范时,若无可增划的资源或不符合资源配置条件的,鼓励在2018年底整体关闭退出;有邻近资源且具有配置条件的,且符合《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的,可增划资源。矿区范围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煤矿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上述煤矿在2018年底前关闭退出的,除继续执行中、省、市、县化解过剩产能财政奖补政策外,各产煤区市县可给予适当资金奖补或转型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支持。3.禁止灾害严重的煤矿提高生产能力。经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与相邻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一级水患矿井或水文地质条件为极复杂类型的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发火倾向性煤层的矿井,不再提高生产能力。4.分类处置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1)兼并重组一批。落实发改运行〔2017〕2118号文件相关政策,鼓励煤矿之间在兼并重组后实施机械化开采改造,提高生产能力或建设规模,增加产能不得大于兼并重组关闭退出的产能。(2)产能置换一批。已批准按机械化采煤工艺建设的规模为9万吨及以下的建设项目,仍未竣工验收投产的,在其现有资源量或邻近资源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需继续建设的,可重新设计建设,通过产能置换的方式提高建设规模,提高的建设规模不得大于置换的产能。已批准未按机械化开采工艺建设的规模为9万吨及以下的建设项目,仍未竣工验收投产的,在其现有资源量或邻近资源量符合要求、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前提下,申请继续建设的,可重新按机械化开采进行设计和建设提高建设规模,并进行产能置换。提高的建设规模不得大于置换的产能。(3)应急储备一批。对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可申请作为应急储备产能进行停产停建,延续相关证照,2020年12月31日后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置。(4)关闭退出一批。一是经论证,资源、煤层赋存状况不具备机械化开采改造条件的,9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关闭退出或申请应急储备。二是经论证,资源、煤层赋存状况具备机械化开采改造条件而不申请进行机械化改造的,9万吨及以下矿井2018年9月15日前仍不申请机械化改造的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关闭退出或申请应急储备。2018年关闭退出的,继续执行现有奖补政策和产能置换政策。(四)多种方式增加生产能力。1.优质产能核增。对已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的优质产能,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直接核增生产能力。2.兼并重组改造扩能。符合条件的生产或建设矿井,在兼并重组其它煤矿后,通过机械化改造提高生产能力或建设规模。3.产能置换改造扩能。具备条件的生产或建设矿井在符合国家关于产能置换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进行机械化改造提高生产能力或建设规模。(五)加大财政资金奖补力度。三年攻坚行动期间,市财政整合统筹财政专项资金,按省财政奖补资金的三分之一配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煤区市县政府对煤矿进行机械化开采改造。各产煤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努力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大力提升煤矿生产力水平,实现安全可持续发展;要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制定配套奖补政策,明确专项奖补资金标准和管理办法,支持煤矿进行机械化开采改造。(六)强化攻坚行动的过程监管。1.经论证,资源、煤层赋存状况不具备机械化开采改造条件的,生产矿井必须制定关闭退出计划,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关闭退出;建设矿井必须立即停建,明确关闭退出时间。2.经论证,资源、煤层赋存状况具备机械化开采改造条件而不申请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生产矿井必须制定关闭或处置计划,限期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关闭退出,建设矿井必须立即停建,明确关闭退出时间。3.对已竣工验收投产的机械化开采矿井,擅自取消机械化采煤工艺的,取消其产能公告,一律停止生产。4.经批准实施机械化开采改造,因自身原因拒绝实施机械化开采改造的生产矿井或建设项目,退回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列入关闭退出范围。5.灾害严重的煤矿,机械化开采改造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设计,并经市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合格后实施。6.煤炭企业在开展机械化改造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兼并重组、关闭退出、技术改造等具体方案,应及时向职工公开,涉及职工安置的相关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五、保障措施(一)市政府成立煤矿机械化改造三年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总工会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煤矿机械化改造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煤矿兼并重组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产煤区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二)市政府将煤矿机械化改造三年攻坚行动的推进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和安全生产巡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三)各产煤区市县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具体的煤矿机械化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时限、措施,并按阶段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