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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分段支付比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广安经开区相关部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就医待遇,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居民医保医用耗材分段支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先按单项医用耗材价格分段分比例自付后,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一)医用耗材单价金额在50元及以下的,全额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二)医用耗材单价金额在50元以上至2000元(含)的,个人先行自付1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三)医用耗材单价金额在2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的,个人先行自付2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四)医用耗材单价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行自付3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本通知从2023年12月1日(以出院时间为准)起执行,原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广安市财政局2023年10月23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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