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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乐府发〔2020〕11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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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月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1月印发的《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精神,经对照清理,市政府于2020年11月印发的《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20〕11号)部分内容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20〕11号)予以废止。特此通知。乐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7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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