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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6日 政策文号:乐府发〔2020〕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要求,经清理,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乐府发〔2010〕19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13〕9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乐府办发〔2003〕46号)、《乐山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乐府办发〔2005〕31号)、《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函〔2005〕130号)5个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政策法规所代替,现予以废止,不再作为适用依据。乐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3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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