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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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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3月22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5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川府发〔2017〕34号)和《中共乐山市委工作运行规则》(乐委发〔2017〕8号),结合乐山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公开透明,务实清廉,规范高效。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等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六、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副市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生态文明建设、应急管理、廉政建设等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八、市长出国访问、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九、市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厅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三章政府职能十、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能,形成权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十一、优化经济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二、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十四、完善社会治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加强源头治理、动态治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十五、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构建绿色空间体系,着力打造绿色宜居城乡,发展绿色低碳产业,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着力构建长江上游安全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乐山,实现绿色富市、绿色惠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十六、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完善服务标准,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十七、加强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运用,加强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政务云等统一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支撑办公运行、工作监测、信息公开、为民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和辅助决策系统,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第四章依法行政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十九、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经市政府批准,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二十二、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二十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二十六、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进行调整完善。二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须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协商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六章调查研究二十九、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不少于90天,市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个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市政府领导应当带头落实市领导联系指导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制度,定期到联系点开展工作,带头做好脱贫攻坚定点帮扶工作。三十、调查研究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突出针对性、实效性,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去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督促指导工作,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组成人员赴基层调研时,应坚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对口陪同,不搞边界迎送,不安排宴请。市政府组成人员及随行人员食宿标准严格按规定执行。市政府领导尽量不分别带队同时到同一个地方调研。除工作需要外,不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三十一、市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市政府领导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县(市、区)性工作汇报会和由县(市、区)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三十二、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七章政务公开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向社会公开。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市政府网站反映。三十五、扩大政务开放参与,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并做好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三十六、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第八章会议制度三十七、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研究。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和乐山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市政府顾问代表、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垂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驻乐军事机关和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等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和乐山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新闻办,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市级部门、县(市、区)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会期半天;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二)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三)审议政府规章(市政府令)、重要规划、规范性文件以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以市政府名义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四)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项目、财政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大部署;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部署有关工作;(五)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涉及全局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事项;(六)讨论决定县乡两级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七)讨论决定市属一、二级国有企业组建或改制、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权不占控股地位的事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大宗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涉及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乐山主城区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进行置换事项;(八)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具体包括:在年初确定的全市重大项目计划外,地方新增加政府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25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共事业重大项目安排;在年初已安排的项目资金外临时追加的额度在2500万元以上的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额度在8000万元以上的市场化融资项目以及为融资项目担保等事项;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市直管或跨县(市、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九)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管理的其他干部的职务任免、政纪处分事项;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扬、奖励、表彰奖励,以及推荐上报以省政府及以上名义表彰奖励事项;(十)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者由副市长、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书面建议由市长确定。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四十、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政府秘书长核报市长批准。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安排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后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参加,必要时议题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通报沟通近期重点工作和需要协调的事宜,研究安排近期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四十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也可召集、主持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某项重点工作。从严控制参会人员范围,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或由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提高实效。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会议通知,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多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第九章公文制度四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含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发文,以及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相关公文处理规定。四十五、凡主送或者抄送市政府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送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报市长阅批。四十六、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四十七、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县(市、区)政府职权的,主办单位应征求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县(市、区)政府组成部门,不得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四十八、市政府报省政府的文件,市政府党组报市委的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市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等,由市长签署或签发。其他以市政府名义(含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秘书长签发。四十九、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规格,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不分别或连续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属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积极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第十章政务活动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县(市、区)、部门(单位)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其中,县(市、区)和无外事直报权的市级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应先征得市外事工作机构同意。五十二、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批准,市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五十三、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摆放花草,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政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五十四、简化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市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标题新闻或简讯形式刊播,副市长的非外事会见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五十五、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规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任务,不安排无实质性内容和照顾性的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回国后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五十七、副市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市政府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市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第十一章政务督查五十八、把抓落实摆在与作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把政务督查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建立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督查和抽查机制,严格落实工作岗位责任制、督查问责制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制。政务督查应突出重点、创新方式、注重实效,把握真实情况,解决关键问题,强化激励机制,及时准确反馈,提出意见建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政务督查的重点是: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办理落实情况;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等。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工作。市政府领导每年领衔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各1件。第十二章行政权力监督六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六十二、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六十三、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认真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第十三章作风和廉政建设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休假休息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七十、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市政府领导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七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七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离乐外出,应提前3天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当及时报告。副市长、秘书长因私离岗须向市长请假,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及外出期间代行其职责的市政府领导应告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副市长离乐外出(省内),报市长审签同意,离川外出还应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乐外出(省内),应先报分管副市长审签同意后报市长审批,离川外出还应报市委备案。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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