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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半年以上,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跨县(市、区)居住人员、各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到县(市、区)城区居住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四条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现役军人办理居住手续,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居住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以及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发改、财政、民政、教育、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交通、卫计、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跨县(市、区)居住人员、本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到县(市、区)城区居住人员的居住信息登记和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总规模,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公共服务政策等方面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平对待,提高城镇公共设施和服务承载能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等制度,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将居住证制作费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居住证办理第七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居住证申领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并通过四川省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审验相关信息。对已采集流动人口信息7个工作日以上的,应当场制作、发放居住证。第八条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九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第十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第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信息变更和签注,该居住证继续有效。第十二条公民申领居住证时,应当真实、准确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材料。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骗领、非法扣押居住证或者冒用他人居住证。第十四条首次领证、到期换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实行免费办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执行。第三章居住证使用第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就业创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第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规定参加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二)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三)按照规定参与社区组织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四)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六)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享受相关权益;(七)享受我市居民进入风景旅游区、办理乘车优惠卡或敬老卡相关权益;(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十)机动车登记;(十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十二)国家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便利。第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本市居住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第十八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责任书,不得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房屋出租人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房屋出租人拟为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跨县(市、区)居住人员、各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到县(市、区)城区居住人员提供住所1个月以上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用安全协议。第四章居住证管理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二)其他情况需要收缴的。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时,可依法查验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不得拒绝。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跨县(市、区)居住人员、各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到县(市、区)城区居住人员提供相关服务,需要明确人口身份等信息的,可以查验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配合。居住证持有人向公安机关查询或者授权他人查询本人居住信息的,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办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服务。第二十一条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保证人口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和联通共享。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居住证制作、管理、使用过程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进行买卖,不得擅自披露,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授权以外的用途。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停止办理《乐山市居住证》,同时开始办理《四川省居住证》。本办法实施前申领的《乐山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也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换领《四川省居住证》。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第二十七条原《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同时废止。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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