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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1日 政策文号:乐府发〔2016〕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相关要求,现就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行政效率,节省创业成本;有利于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务实推进。(一)总体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动“先照后证”,促使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基本原则要求,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通过推动“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理顺市场主体准入环节,推动工商注册便利化,促使市场主体更便利、更快捷进入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通过推动政府部门改革监管方式,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厘清监管职责,引导市场主体自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二、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改革意识,切实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一)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法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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