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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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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推进全市财税体制改革,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14〕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预算编制(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结转规模超过当年收入30%的每一项政府性基金,超出部分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二)规范预算编制。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年初预算应细化编制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减少待分配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研究,做好2016年—2018年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工作。逐步建立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三)推进专项资金改革。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新设立专项资金,部门应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未经上述程序和同级政府批准,不得新设专项资金。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继续对已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资金数量减少到60%,突出保障重点,发挥资金效益。(四)转变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以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引导企业资本、民间资本重点投向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建立完善公共领域社会投入机制,积极推行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二、严格预算执行(一)加强财政收入管理。财政部门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密切跟踪财政经济形势和政策导向,重点关注财政经济各项增支减收因素影响,加强财政经济运行分析,积极应对财政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税收征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1.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定期对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严格资金分配下达时限,上级补助资金应于收到后30日内分配下达。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应于同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分配下达。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2.严格预算调整。市级部门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或对年初未细化预算进行细化的,调整或细化方案须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年度预算执行中,各级各部门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市级部门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党委、政府新增安排事项必须增加预算支出的,优先调整本部门预算解决;调整后仍不足以保障的,在次年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确需在本年预算中安排的,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加预算,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建议,定期报市政府审批。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按照《预算法》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3.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积极配合落实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各级各部门在拟定政策时不得再提出资金安排与有关指标挂钩或支出总额限制的要求。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结合税费制度改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4.强化中期评估和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预算执行中期评估力度,大力调整支出结构,中止部分无法实施或执行效果不佳的项目预算,集中用于安排其他急需支出。进一步强化支出绩效评价,拓宽评价面,扩大专项资金及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强化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通过对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实施效果的分析评价,发现并消除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探索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夯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评价结果应向政府和人大报告,向各部门通报,探索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采减资金、投资评审审减资金清理回收机制。(三)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积极盘活闲置资金,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三、严格国库资金管理(一)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未经财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二)规范财政借垫款管理。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原则上应在2017年底前按规定列支完毕,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应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原则上应在2016年底前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在2017年底前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核销。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除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临时性资金周转外,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要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对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且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于不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扣减预算等方式确保及时收回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三)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先支付后清算的模式,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拨付到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上。切实纠正会计集中核算做法,各级财政不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严格限定现金的使用范围,不得以“报账制”为由,增加库存现金限额,或将大量资金存在私人卡上。四、严格政府债务管理(一)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运用清理甄别自查复核成果,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并须报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二)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举借地方债务只能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其他方式举借债务。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继续按照“债随钱走,谁用钱,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债务部门(单位)责任,明确偿债来源,真实、准确反映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情况,确保及时足额还本付息。(三)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市财政局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市、县(市、区)债务风险状况,定期向市、县(市、区)政府报告、通报,并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对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可申请转贷地方政府债券偿还(置换)债务,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缓释偿债风险。各级政府应当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危机时须及时上报,按照预案设置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和追究相关责任。(四)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健全完善政府债务考核机制,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财政运行绩效考核范围。五、严格财政监督(一)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二)健全制度体系,规范理财行为。健全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国库管理、政府采购、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长期聘请法律顾问团队,列席财政有关会议,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上线运行,实行实时监督。(三)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扩大公开范围,市县两级应主动公开政府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积极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稳步推进财政政策、地方政务债务等信息公开。(四)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不得制定出台违反财经纪律的政策措施,不得违规出台津贴补贴政策,不得滥发奖金、工资、补贴,不得虚列虚增财政收支,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违规举借债务、提供债务举借担保承诺。各级政府要对本级各部门(单位)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单位自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以及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乐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3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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