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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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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970元(每日91元)。二、调整后的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1元。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7月31日发布的《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18〕14号)同时废止。乐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3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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