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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银行业信贷支持彝家新寨建设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凉山州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6日 政策文号:凉府发〔2012〕26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凉山综合扶贫开发彝家新寨建设的实施意见》(凉府发〔2011〕6号),切实做好信贷支持彝家新寨建设工作,推进彝家新寨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信贷支持彝家新寨建设工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政合作,对凉山州彝家新寨建设项目内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短期、中期新建(改建)住房贷款,支持全州实施彝家新寨建设的民生金融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彝家新寨建设项目农户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彝家新寨农房贷款”),主要面向凉山州彝区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愿要求新建(迁建、改造)住房,已获得建房补助资金,自筹建房资金存在缺口,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意愿和能力的农户。第三条信贷支持彝家新寨建设应遵循对象特定、贷款自愿、专款专用、银政合作、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第四条相关补贴政策:(一)相关银行发放彝家新寨农房贷款,享受中央、省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补助等政策。(二)州财政局每年根据当年彝家新寨建设计划,安排部分扶贫贴息资金,由州扶贫办按比例给予相关县市农户建房贷款贴息。第五条为确保彝家新寨建设农房贷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相关县市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密切配合协作,共建“存款质押、农户联保、村社共保、国投公司统保、政府风险补偿”五项风险防范措施,实施“双线”贷款管理机制,即“5+2”彝家新寨农房贷款模式,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帮得上、用得好”。第二章风险防范措施第六条农户存款质押。贷款农户在办理建房贷款时,需在贷款行(社)开设存款账户,并根据贷款金额和还款计划,与提供担保的国投公司、开户行(社)签订协议,将账户中一定金额存款自愿质押给国投公司作为反担保措施。第七条农户联保。农户在申请建房贷款时,需在本村(组)范围内自主联系3户以上拟贷款农户,共同签订建房贷款联保协议,互相担保,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互相调配资金,联保户既有互担联保责任,还应互相督促按时归还贷款。第八条村社共保。贷款行(社)与贷款农户所在村委会签署《农户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以村委会主要成员个人财产和收入为贷款建房农户担保,并承诺承担贷款收回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第九条州国投公司统保。彝家新寨农房贷款由州国投公司统一担保。每年年初,相关县市应汇总本县市彝家新寨农户建房贷款需求计划,依据与贷款行(社)协商确定的单户最高担保额度和担保比例,建立当年专项担保资金,上划到州国投公司专户,由州国投公司统一与相关行(社)签订彝家新寨农户建房贷款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对贷款拖欠本息、损失等用担保基金偿付。州国投公司不收取彝家新寨农房贷款的担保费用。第十条政府风险补偿。相关县市上划州国投公司担保资金如不足以偿付本县市农户到期拖欠本息,国投公司先行向贷款行(社)垫付担保金。在每年进行州、县、乡三级财政清算时,由州财政局在年度财政转移支付中代扣归垫州国投垫付资金。第十一条担保和风险补偿操作流程:(一)落实担保抵押责任。贷款行(社)、州国投公司(或委托各县市国资公司)、贷款农户、联保户、相应村组干部要签署相应的协议合同;同时,相关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本县市当年农户建房贷款金额,及时与贷款行(社)、州国投公司协商担保额度和担保比例,建立足额担保资金上划州国投公司统一担保。(二)按责任顺序进行贷款风险补偿。当贷款农户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首先由州国投公司从农户已质押的存款中扣划拖欠本息,不足抵偿的部分由联保农户、村委会主要成员顺序承担贷款连带清偿责任,仍不够抵偿的,扣划该农户所在县市担保资金,对超过相关县市担保资金部分,在财政三级清算中代扣清偿。第三章双线信贷管理机制第十二条为确保五道风险防线正常发挥作用,建立银行和相关县市政府“双线运作”的彝家新寨农房贷款管理机制,合作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共同防范贷款风险。第十三条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商业化运作与履行社会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彝家新寨农房贷款工作,严格贷款“三查”制度,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最大限度降低收费,不断加大支持力度。(一)在掌握彝家新寨建设总体规划、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计划安排,落实职责分工;(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贷款对象、条件、贷款方式、操作规程、管理责任、奖惩考核等,建立健全相应贷款审批、情况通报、内部监督、业务统计等制度,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三)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款“三查”,重点核实农户的经济收入情况,落实好还款来源和担保人担保能力,逐户建立经济档案,在各级政府对农户的建房补助资金和农户自筹资金到位的前提下,重点支持有一定经济基础,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的农户,充分满足彝家新寨建设计划的有效信贷需求,确保信贷支持的社会效益。第十四条相关县市应按行政系统架构建立并行的贷款辅助管理体系,成立由县市委书记为组长,县市长、常务副县市长为副组长,财政、农业、扶贫、规建、司法等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贷支持彝家新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市扶贫办或县农办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在县、乡、村、组四级逐级建立彝家新寨农房贷款管理小组,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配合银行开展信贷管理工作。履行好下述职责:(一)审查责任。深入调查、审核农户贷款条件,并明确签注意见;(二)督促责任。各村(组)长每月要监督检查农户的建房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同时按季逐级向县级管理小组书面上报彝家新寨农房贷款管理报告,县级管理小组汇总相关情况后交相关贷款行(社);(三)催收责任。各级管理小组在接到贷款行(社)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各村(组)长逐户上门发送,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逾期农户归还贷款。对没有按时归还贷款的违约农户,逐户建立管理台账,确定还款的时间和来源。第十五条各级贷款管理小组的考核。(一)相关县市政府要将彝家新寨建设农房贷款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二)相关县市财政每年把各级贷款管理小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当年未发生贷款风险的村,以纳入彝家新寨建设农房贷款管理户为基数,按每户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给村级贷款管理小组补贴工作经费。第四章相关保障机制第十六条建立沟通合作机制。相关县市政府和财政、扶贫开发和农办等部门,要与有关银行业机构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业务协作。第十七条建立服务机制。(一)相关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试行办法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建立相关操作和责任制度,积极配合做好信贷支持彝家新寨建设工作。(二)州、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财金〔2010〕41号、财金〔2010〕4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支持金融服务和创新专项补助(川财金〔2011〕22号)等政策规定,主动帮助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专项补贴补助,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增强银行信贷支持彝家新寨建设的积极性。(三)相关县市政府要按照建立“金融运行安全区”的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广泛开展诚信意识教育,大力推进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建立彝家新寨农房贷款不良信用记录惩戒机制,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弄虚作假取得贷款、恶意逃废债务的,要予以曝光,采取停止授信、降低信用等级、取消信贷优惠、限期收回其他资产保全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建立督导制度。(一)凉山州政府将信贷支持彝家新寨建设工作纳入对相关县市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二)相关县市领导小组要落实专门人员,按季统计本地彝家新寨建设进度和银行贷款支持情况,并根据进度开展督促工作,同时将相关情况按季度报凉山州政府金融办;(三)银行业监管部门按季统计和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彝家新寨建设的情况,督促整改存在问题,推广有益经验,提高服务水平,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凉山州政府、通报相关县市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十九条全州新农村建设、藏区牧民定居计划中农户(牧民)建房贷款工作,可比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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