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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实施细则(试行)》等8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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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与州外入凉执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的动态核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存续期间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以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第四条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负责向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企业动态核查情况。第二章核查范围第五条依照本办法纳入动态核查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包括下列类别:(一)工程勘察企业;(二)工程设计企业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四)建筑施工企业。第六条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按所辖行政区域内注册与执业企业(机构)总数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动态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重点核查:(一)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企业数据库(诚信平台)中,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分值达到10分及以上的;(二)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数据库中企业现有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或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情况属实的;(四)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要求对该企业违法行为查处的;(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六)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规定其他情形的。第三章核查内容及方式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动态核查包括企业现有资质(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标准的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企业资质(资格)条件核查,是指核查企业是否存在现有注册执业人员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和其它法定要件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企业资质(资格)标准的情形。企业市场行为核查,是指对企业在承揽业务或招投标活动以及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性行为的核查,包括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性行为的核查。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机构)资质资格条件进行核查时,应当核查以下情形:(一)证照情况: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二)技术负责人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历、职称以及负责的项目规模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备案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三)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情况: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资历)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业绩、个人执业行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与注册、备案信息一致。(四)技术装备情况: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有要求的,应当核对技术装备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五)州外入凉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等级、执业人员等是否与验证登记信息一致。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市场行为核查,应当核查以下情形:(一)合同签订情况:检查被抽取的工程项目是否已签订施工、监理等合同。(二)工程项目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三)注册人员情况;核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伪造、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执业责任(包括现场执业履职)、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核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注册人员是否与企业(机构)注册人员一致。在核查企业时,应当对企业的注册与非注册执业人员一并进行核查。(四)工程项目履约与质量保证情况:检查被抽取的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形。(五)质量安全情况;检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形。(六)诚信经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虚假投标、围标、串标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违法情形。(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司法裁定等情况: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裁决、仲裁机关裁决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第十条被核查企业(机构)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企业承担业务项目清单,由核查部门随机抽取项目,检查企业市场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投诉项目与事项的情况,进行该项目与事项的核查。第四章核查程序及处理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依法进行核查时,应当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企业发出《凉山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附件1)。第十二条对企业(机构)进行核查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或者1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和2至3名行业专家进行核查。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核查内容事项相关的项目负责人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核查场所配合核查。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第十四条核查人员应按照企业类别分别填写《凉山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附件2)。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表上备注并予以说明。核查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各类别企业判定标准见《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判定标准》(附件3)。第十五条动态核查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标准要求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为1-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审查项目备案。整改期满时,企业提交包括资质条件符合标准的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对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并予以公告。属于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核发的资质,报请省住建厅作出处理。第十六条对存在市场违法行为的企业,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市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违法情形在法定权限内依法作出处理。涉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受到行政处罚的,一年内不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第十七条州外入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5年内不予受理其验证登记。第十八条被核查企业对动态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诉、澄清有关事实,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动态核查结果作出的撤回(注销、吊销)资质(资格)、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及执业人员数据库(包括注册执业人员、项目业绩、诚信档案等),健全动态核查工作监督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定企业资质资格标准为依据。第二十条核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企业(机构)进行核查的;(二)在核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要求或者与被核查企业串通的;(三)向被核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的;(四)明示或者暗示被核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五)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禁止性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5日起施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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