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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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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2〕17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州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水务局、凉山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凉山银监分局关于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9日凉山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水务局凉山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凉山银监分局关于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2〕5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2〕17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州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水是事关发展、事关民生、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要战略资源。凉山是水资源大州,河流湖泊众多,拥有占全国10.5%的水能资源量和15%的可开发量。改革开放以来,全州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供水能力显著提升,水利建设呈现出欣欣向荣、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土资源和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开发利用滞后,以及干旱缺水、洪涝灾害、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等问题突出且危害加重仍然是我州的基本州情水情。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加快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剧,水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民生的突出问题。“十二五”时期是我州深入实施“一个意见、两个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决战贫困、转型跨越的攻坚时期,水利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更加突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水利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全州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引导金融资源向水利倾斜,全面改进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服务。二、改革水利项目管理机制,推进水利投融资主体多元化(一)加快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培育合格投资主体。纳入基本建设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通过整合城乡供水、水电、污水处理、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优质资产,改造和组建多层次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二)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鼓励有实力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整改为一般公司类法人,金融机构对于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和抵押担保合规足值的国家、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应当积极予以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三)积极发展BOT(建设—经营—转交)、TOT(转让经营权)、BT(建设—转交)等新型水利项目融资模式。鼓励有资质的水利项目建设方作为承贷主体,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支持水利建设。(四)积极推进水利项目建设市场发展,吸引更多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水利项目建设与管理。组建股份制水利企业,合理开发水能资源、旅游资源、生态资源、土地资源等各种资源。探索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大中小型水源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城乡供水、防洪抗旱减灾、农村水电、生态建设、水产养殖、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支持外资参与水利建设。(五)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落实责任主体,为信贷支持提供条件。对以农民出资出劳为主、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推广“先改后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民办公助”建管机制。鼓励通过竞标拍卖、租赁、股份合作或联营等方式,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商品化,明确水利设施产权归属。对引入民间投资的新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按照“建用两利”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发放水利工程产权证,明晰工程产权,注明投资金额,落实建设和管护责任。鼓励农业专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户协会、种养殖大户等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体和承贷主体。三、加强和提升对水利改革发展的信贷支持和服务(一)突出投放重点,加大对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凉山州“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及相关水利专项规划,充分立足自身特色和优势,积极拓展水利融资服务,合理配置信贷资金,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水利融资服务体系。要围绕“全域灌溉”、“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目标,以州内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大中型灌区及节水工程、病险水库整治工程、防洪体系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为支持重点,突出加大对老沟水库、横山水库、和平水库、大海子水利工程、大桥二期灌区、安宁河沿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新华水库灌区建设、竹寿水库病险整治、马湖水库病险整治、全州205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项目及解决84.8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等重点骨干水利工程和民生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水利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信贷管理模式,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及时满足州内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二)推进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金融机构要针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需求特点,加快信贷产品创新。对已经落实财政资金的公益性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偿还的情况下,要加强信贷资金配套支持。对大型水利设备设施要联合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大型水利基础设施设备和中小农田水利灌溉系统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增强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抵押担保困难的企业或项目,要探索开展水利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开发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水利工程产权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信用联保贷款等信贷产品。对产权明晰、管理健全、未来收益预期良好的工程要积极探索收费权抵押、财政补贴资金抵押、农户联合担保和水利机具抵押等方式,给予信贷支持。对农户开展小型节水灌溉、吃水用水安全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可通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等方式,及时提供资金支持。要创新贷款还款方式,尽量使项目投资回收与贷款偿还相匹配,降低水利项目融资成本和贷款风险。对纳入水利发展规划、前期工作已经完成、项目承贷主体合法合规的水利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可发放期限不长于一年的贷款用于短期资金周转。(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水利项目建设的周期特点与风险特征,适当延长水利项目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合理确定水利项目贷款利率,特别是对公益性及准公益性的水利建设项目,银行应采取差别贷款利率,适当给予下浮优惠。(四)各金融机构要发挥自身优势和特色,重点支持大中小型水源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防洪抗旱减灾工程、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城市供水等水利项目。州农发行要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扩大该项业务规模。州农行要积极推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金融产品,探索创新水资源经营权质押贷款,为水利项目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州邮储行要加大小额贷款批发中心模式服务力度,以现有小额贷款产品为依托,采用“一次授信、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方式,加大对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节水灌溉等水利项目的信贷投入。州农村信用联社和村镇银行在信贷投向上要优先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允许农信社分支机构将社团贷款用于水利项目建设。四、创新金融工具,推进水利融资渠道多元化(一)培育水利企业上市资源。开展培训规范工作,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改制上市和发行企业(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已上市水利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再融资。支持州内上市公司并购符合条件的水利建设项目。(二)加强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实现多元化直接融资。(三)积极发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产品。允许理财资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投资有现金流、有收益的水利项目。积极探索水利建设贷款资产证券化。鼓励凉山重点水利项目通过境外人民币贷款、人民币债券等方式融资。五、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风险分散和政策保障机制(一)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允许以未来收费权、水利项目周边土地开发收益权、水利工程资产及经营性项目未来资产等作为抵(质)押担保物。探索引入第三方担保,鼓励有实力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水利建设融资担保。探索将现有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纳入抵押担保物范围。(二)拓宽还款来源。鼓励水利投融资主体将水费收入、种养殖收入、土地经营收益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等水利项目综合开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在贷款项目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水资源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修建维护费、砂石资源费、砂石开采经营权拍卖收入、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均可以作为水利贷款还款来源。(三)优化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州、县机构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州、县机构要会同水利部门建立水利信贷信息统计制度,获取真实、准确的水利贷款信息。把对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纳入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加大信贷政策导向力度。改进和完善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引导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四)落实监管要求。银监部门要对水利建设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根据农田水利建设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监管指标要求,提高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鼓励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参与水利改革发展。(五)建立激励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水利项目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建立水利信贷考核机制和财政激励机制。在符合水利发展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对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对金融机构按照低于基准利率(含基准利率)发放贷款支持公益性水利项目的,给予贷款增量奖励。探索建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大融资担保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六)探索涉农保险试点范围。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水利项目的风险研究和专业培训,探索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保险等水利保险试点,提升水利项目建设的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探索“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完善涉农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七)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水利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多种形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在农田水利工程用地、用电优惠和财政支持政策等方面按当地政府规定给予积极支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资金投入、实物投入、劳力和机械投入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土保持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保护民间资本投资人享有其出资建设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六、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一)建立水利建设重点项目信息沟通机制。全州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水利发展规划为依据,定期通报水利建设重点项目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项目储备和合理安排贷款资金创造条件。对纳入各级规划的重点水利项目,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二)建立健全水利项目信贷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对项目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信贷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三)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水利投融资企业应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做好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完善项目融资决策制度及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合理确定融资渠道、规模、结构和方式,做好还本付息计划。(四)加强政府主管的水利投融资企业融资管理。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其融资方案进行严格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合理确定融资规模,规范融资行为,引导融资投向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项目,确保融资工作合规、有序、高效进行。七、加强政策协调,促进贯彻落实州金融办、人行凉山中支、凉山银监分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和州水务局要共同建立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通过银企对接会、专项推介会、联席会议等平台,促进资金供需双方有效对接,并要增强与保险、期货、担保机构的协作,确保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取得实效,促进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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