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凉山州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凉山州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精神,扎实开展我州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规范全州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确保达到省政府提出的全省各地在国家层面“零督办、“零约谈”、“零问责”的目标,使我州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对象、任务和依据(一)工作对象。1.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部下发的从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圈定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2.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二)工作任务。1.通过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其中,土地卫片执法在部下发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前,各县市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查处整改。2.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的地区责令其整改落实到位,并对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警示约谈,实施责任追究。3.根据检查结果,评估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全面推进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矿产资源。(三)工作依据。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以下简称《部通知》)、《国土资源部2011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对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81号)及《四川省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川国土资发〔2012〕38号)为依据。(川国土资发〔2010〕81号)、《规范》与《部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部通知》为准。二、工作程序及工作重点的转变(一)工作程序的转变。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覆盖全州17个县市。工作程序与往年不同:一是要求先初报数据,开展数据审核,再重点开展督查。部级督查改在初报数据之后,省级验收改在部对市州初报数据进行审核之后,省级向部报送数据成果提前到省级验收之后,部级验收之前。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缩短了市州核查、查处和整改的时间(从3月到7月改为从4月到6月)。二是验收时重点检查部对各地初报数据审核以及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依法纠正等情况。其中,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重点抽查伪变化图斑,对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不予通过验收,并将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依据。(二)工作重点的转变。一是从往年核查所有“变化图斑”向重点核查“疑似违法用地图斑”转变。二是从“既查合法、又查违法”的普查式向“重点查违法”的方式转变。三是从注重调查核实后的情况说明向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查处整改工作转变。要求查处整改工作必须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必须高度重视问责和上级督查督办的工作压力,有效推动查处整改工作。四是从查处了事向跟踪督办处理到位、执行到位转变。要求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建议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落实到位。五是从注重追究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达15%以上的地区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向既要追究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达15%地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更要追究不重视日常监管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区域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责任转变。要求各县市务必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切实整改落实到位,规范管理。三、工作安排(一)自查整改阶段(2月1日—4月30日)。各县市要按照部、省要求完成工作部署和培训,全面完成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查处整改。4月20日前,各县市向州卫片办报送变更调查中发现违法用地的查处整改报告并附《变更调查中发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明细表》,提交拟由州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的重大典型案件。拟由州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的案件,分别按县市违法用地总数的10%报送,至少1件,至多10件。4月30日前,州及各县市完成自查,并同步实施查处整改。州人民政府将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违法用地的查处整改工作进行督查。(二)核查整改阶段(5月1日—6月30日)。各县市对部下发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逐一开展内外业核查,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查处整改,规范用地手续,报州卫片办核查。6月5日前,成果数据必须经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并签字确认后,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州卫片办初报数据成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初报数据成果已经汇总上报后,对存在反复修改,或在最终数据成果上报中存在较大差距的,将作为可能存在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督办)。6月15日前,州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初核情况及存在问题,开展实地抽查、督导及调研工作。州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3至4个联合督查组,采取实地抽查、查阅资料、走访群众、提出问题、限期整改的方式,深入各县市进行督导督查。西昌、德昌、喜德、雷波、会理、会东、越西、盐源、宁南、普格等县市作为第一批重点督查范围。6月20日前,一是州人民政府组织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选定一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或直接查办。二是州卫片办完成全州成果数据汇总,报经州人民政府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省卫片办初报数据成果。(三)审核验收阶段(7月1日—9月30日)。7月10日前,州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对各县市报送的各类纸质和电子数据、表格开展成果审核,形成以县市为单位的《地块、图斑审核台帐》、《消除违法状态地块审核台帐》、《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核台帐》、《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履职情况台帐》和《特殊政策用地台帐》。7月25日前,各县市按照部、省、州督查、审核、验收意见,组织整改,并上报整改后的数据。上报的数据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并签名确认后,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州局卫片办上报(此次上报成果数据在最终成果数据上报中不应存在任何改动)。8月5日前,州人民政府根据省审核及督查整改意见进一步督促查处整改,并会同州级相关部门开展州级验收。8月15日前,州及各县市作好迎接省级督查、验收工作准备,并根据省级验收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查处。州人民政府完成对各县市成果核查及复耕验收工作,并汇总数据向省卫片办报送核查成果数据。(数据成果通过省级验收正式上报后,不得修改)。9月10日起,州、县市积极配合部级验收工作准备。对部确定验收的县市经验收通过后,在7日内以县市政府名义向州卫片办报送最终工作情况及相关附表,工作情况及相关附表经州政府审核同意,并在15日内向省卫片办报送最终工作情况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6张汇总表及《军用土地登记表》。相关数据必须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电子数据一致,经县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名确认。报送方式: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按一式三份上报。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州卫片办邮箱。其中,《军用土地登记表》以邮政机要件单独上报。(四)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阶段(9月20日起)。州卫片领导小组将组织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州17个县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排序。提请州政府同意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落实整改不力,或未通过验收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召开会议,向全州通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配合省卫片办开展省警示约谈和启动责任追究。四、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关政策界限。1.监测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消除违法状态的政策。一是对2012年6月30日之前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首先必须经过查处整改,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未经查处到位、执行到位即补办手续的,要以违法批地论处。二是对2012年度(即明年)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取消“鼓励查处整改,消除违法状态”政策。三是在各地上报数据后,国土资源部将重点核实拆除复耕、查处是否到位情况。在验收中,将加大对查处整改、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的检查、审核力度。对发现弄虚作假,落实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3.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县市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县市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4.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信息系统中也将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5.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计算方式。今年在计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时,分子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为准,采用的是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确定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分母采用的是土地变更调查中“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未批先建”和“往年批准当年实地已建设”三类实地已建设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面积(不含2010年度“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占用的耕地面积)。6.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7.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8.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和矿业用地试点等试点地区,在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时,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标注相应试点类型和批准试点的文件号。9.关于特殊政策用地的认定。对符合藏区牧民定居计划、大骨节病综合防治试点规划、彝区“三房”改造等特殊政策,新建或异地重建农牧民住房的,其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在监测时段结束前未能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填报《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时可归入“紧急用地”类,备注属于“藏区牧民定居计划、大骨节病综合防治试点规划或彝区‘三房’改造”等特殊政策建房的具体情况,并在归档材料中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特殊政策的文件。对永久性用地,应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关政策界限。1.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矿业权人持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对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延续登记且登记机关受理的,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违法图斑。伪变化图斑:是指图斑中心点坐标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在2011年期间,未发生过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2.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采取立案、非立案处理、不处理三种方式。符合立案处理的,必须立案处理;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为非立案处理;不处理是指对已历史遗留的开采痕迹,停采多年已经自然恢复,无需处理。非立案处理、不处理必须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3.矿产卫片首次开展警示约谈。部、省将根据各地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4.查处整改环节。查处整改环节重点把握国土资源部门履职到位情况,即履职发现、制止、查处、报告、移送到位情况。五、工作分工全州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开展督查督办、通报工作情况、制定落实奖惩措施、组织验收、约谈问责等工作。具体工作分工如下:(一)各县市人民政府:一是进一步明确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组织实施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是具体工作责任人。二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由政府组织规划、发改、监察、国土资源、法院、公安、建设、农业、水利、安监、电力公司、畜牧、交通、旅游、乡(镇)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图斑涉及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该立案查处的坚决立案查处,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处分的坚决处分到位。对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违法修建房屋和在农村违法购买宅基地、房屋的必须加重处理,应给予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令》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是按照省、州安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定期听取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耕地保护形势、矿业秩序情况。四是对统计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五是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把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有效制止土地和矿产违法行为作为考核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土地、矿产资源日常监管不重视,责任不落实,造成区域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造成社会影响,被约谈、问责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违法所在地方乡镇党委和政府“一把手”实施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逗硬降职或免职处分,绝不姑息。(二)州国土资源局:一是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州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核查和整改查处工作。二是负责对各县市上报数据资料汇总,并及时报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按时上报。三是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审核一批典型案件并报州政府批准同意后进行挂牌督办,公开立案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土地、矿产违法典型案件。四是会同州级有关部门提请州政府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和问责。五是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当好政府参谋。(三)州发改委: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审核情况,提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立项、审批等文件材料。(四)州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文件材料。一是制止和查处卫片图斑涉及城市、镇规划区内和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拆除地上违法建筑物。二是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三是建立与国土资源局的沟通工作机制。对城乡建设、道路、重点项目、各类园区等规划一经批准应抄送州国土资源局,以便形成联动监管长效机制。(五)州农业局:负责审查涉及农业结构调整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参与对违法用地拆除复耕耕地的验收工作。(六)州水务局:负责审查河流、湖泊最高水位线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七)州交通局:负责审查公路用地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负责拆除卫片图斑涉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上违法建筑物。(八)州林业局:负责审查林地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九)州旅游局:负责审查景区管理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十)州监察局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是会同州国土资源局,对各部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二是会同州级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督办会议。对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实行联合查办。三是追究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中责任人的责任。(十一)州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移送强制执行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依法确保案件执行到位。(十二)州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受理涉嫌职务类犯罪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十三)州公安局:一是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移送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自接收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二是积极参与涉嫌犯罪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和配合查处工作,特别要对以暴力手段阻挠和抗法的行为人及时依法予以惩处。(十四)州法制办:负责提供涉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法律支持。(十五)乡(镇)人民政府:一是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疑似违法图斑进行外业调查核实,负责监督落实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二是负责组织拆除辖区内涉及卫片图斑的地上违法建筑物和复耕。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涉及违法图斑查处到位、拆除到位、复耕到位、整改落实到位、验收合格。确保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所辖村、社干部无违法批地和默许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三是建立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确保违法行为人完全停止违法行为。(十六)供电、供水部门:停止对违法用地项目的供电,对项目建设用电户申请用电的资料审查时,必须出示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手续,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手续,未取得合法用地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手续的建设项目,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对违法用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乱接线路问题,电力部门必须强制拆除设备,停止用电。供水部门停止对违法用地项目的供水,对项目建设用水户申请用水的资料审查时,必须出示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合法用地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手续的建设项目,供水部门不得供水。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州及17个县市人民政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切实承担起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查处整改责任。建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州、县市国土资源、监察、人事、发改、公安、法院、规划建设、农业、交通、水务、林业、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二是州人民政府成立以副州长杨卉任组长,州国土、监察、人事、发改、公安、规划和建设、农业、交通、水务、林业、旅游、电力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比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卫片执法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二)确保工作质量。一是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核实准确,整改到位、各类数据真实,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对发现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州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各县市要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防止因政策把握不当引起工作失误。三是建立数据上报层层审核签字制度。各县市报送的各类表格,纸质文件数据必须与电子数据一致。12张登记卡,必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经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名后逐级上报。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由填表人负直接责任,审核领导负领导责任。四是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配备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GP等信息化装备,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装备到位。(三)严肃查处问责。一是各县市人民政府对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问题,要及早查处整改到位、争取主动,对因工作不配合、查处整改不力而造成部、省挂牌督办的,要追究相关县市政府“一把手”责任。二是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问责条件的,要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提请问责及约谈建议,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实施问责。三是对应查处而有关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查处的,要严格按照15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凡是未依法查处到位的,州级相关部门一律不予受理相关用地报件和矿业权设置申请。(四)有效降低违法耕地比。抓住部“2011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的政策规定,积极搞好服务,抓紧用地报批。一是对已经整改查处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要组织专人负责的工作小组,争取在2011年6月30日前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降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二是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快组卷报征进度。三是对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回批准文件的,要及时协调,采取措施,尽快取回。对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未实施供地的,要尽快依法完善供地审批手续。四是对各县市在摸底调查中发现的需规范或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的用地,要尽快采取措施规范、完善。五是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县市人民政府要下最大决心,坚决组织拆除复耕。(五)依法开展查处整改。查处整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是卫片执法检查的核心和关键,是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和依法依规降低责任追究比例的根本途径。各县市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进行分类分析,依法依规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政府组织实施。应当立案查处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严肃组织查处,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复耕的必须复耕,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申请强制执行,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的必须提出处分建议,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达到省政府提出的全省各地在国家层面“零督办”、“零约谈”、“零问责”的目标。(六)奖惩机制。州政府与各县市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建立奖惩机制,缴纳工作责任金,对工作扎实,措施得力,圆满完成任务并有突出贡献的返还责任金并按3倍的比例给予奖励;对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违法案件查处整改不到位、案件查处结案率低于100%、执行到位率低于100%、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8%以上的,州政府将严格按照效能问责追究制的规定,扣除责任金,追究县市人民政府“一把手”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在全州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