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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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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凉府办函〔2011〕335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州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功能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实行“六统一”原则,即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统一待遇社会化发放。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暂不纳入州级统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第四条实行州级统筹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第五条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主管全州和县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管理事务。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第六条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对2012年1月1日前已登记注册,应参加而未参加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登记、征缴等工作,原则上按新登记注册单位的管理权限划分办法确定州、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州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由州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县市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由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第三章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全州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由州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县市人民政府执行,纳入州、县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第八条州、县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缴计划,按月或按季依法征缴失业保险费。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征缴目标任务的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第九条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缴费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当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低于我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按我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第十条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1%。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存储。第十二条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统一由州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解。省下达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纳入州级失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上解。实行州级统筹后,各县市历年累计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以前年度清欠的失业保险费等,除由州就业服务管理局核定预留3个月支付周转金在各地财政专户外,其余于2012年3月底前上解州级统筹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实行按月上解,各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于每月25日以前,从收入户中直接上解州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由州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缴存州财政专户管理。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县市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实行报帐制,并与当年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计划挂钩。各县市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支付,从本地财政专户预留周转金中拨付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于每月25日前向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上报经各地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实际支出明细报表。州对县市失业保险金的拨付,根据各地上报的当月实际支出数,由州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提出用款计划,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由州财政局划拨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所需支出从州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中全额拨付;未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按照州失业保险统筹基金和县市财政6:4的比例,州失业保险统筹基金拨付60%,县市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解决40%。第十五条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州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当全州失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能力不足半年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制定出相应预案和措施。第十六条全州失业保险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按规定向省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不足部份由州和县市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第十七条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满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同级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第十八条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州范围内跨县市迁移,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第十九条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失业保险平稳运行。用人单位一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超过本单位职工10%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减人员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第二十条州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县市失业保险业务的指导,加强对全州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增减、缴费工资基数变化、保费征收、欠费清缴、个人缴费记录管理和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数据的集中管理。第二十一条州就业服务管理局对各县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对全州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未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各县市政府应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划拨到位。第二十三条州、县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严格按照《会计法》、《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失业保险会计核算、编制各类失业保险会计报表。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第二十五条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逐步完善管理网络,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征缴扩面、待遇审核、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试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问题,按《失业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州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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