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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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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和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集体林权管理的重要性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一是低价位、长周期、大规模流转林地盛行,导致部分林农过早失山失林;二是流转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流转资金被少数人私分乱用,林权抵押登记审查不严,出现金融诈骗等问题;三是个别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目无法纪,擅自改变森林起源、调整森林类别、变更林地权属进行流转;四是私下流转、频繁交易、跑马圈地等情况严重,人为炒作林地现象突出。集体林权流转中出现的这些情况和问题,严重影响了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侵害了林农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引发林权纠纷、毁林和群体上访事件,对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把关,有效监管,确保林权流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进行。二、切实引导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州内集体商品林及其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规划宜林地,可以依法进行林权流转。集体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开展林业生产经营,不得以流转为名炒林倒林。集体林权初次流转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次流转,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同时还应当取得原林权主的书面同意。在集体林权流转中,国有林、公益林不得流转,非集体和个人的商品林不得流转,已依法抵押的林地不得流转,采伐迹地在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未明确更新造林责任前不得流转,未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得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林流转时,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到县级林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挂牌流转。对工商企业等社会组织投资开发林业,带动农户发展林业产业化经营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防止以“林地开发”名义搞资本炒作或“炒林”。三、设立县级林权交易服务平台积极培育完善林权流转市场,制定林权交易规则,设立林权交易服务平台。今年10月底前,各县市要全面完成县级林权交易服务中心建设,逐步形成“村有信息员、乡镇有服务窗口、县有服务场所”三级联动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共享平台。林权交易服务中心要落实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设备、确定工作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加大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林权流转交易与省内外林权交易中心网络化连接。州林业局要加强对各地开展林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指导,并在今年年底对各县市建设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县级林权交易服务平台建成后,所有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必须统一在林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确保流转公开公正,信息对称。私下流转和私下交易一律视为无效流转。四、实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备案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及农民承包经营集体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核查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林权交易过程中,流转价值应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成交价格不能低于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并经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就类别、起源、权属和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方法、调查结果等出具审查认定意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应材料齐全并报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一年的应重新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五、严格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审查办理集体林权抵押手续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抵押林权合规性、林权抵押贷款资金用途、贷款对象和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法定的年限;抵押贷款资金是否与评估价格相差过大;抵押贷款资金是否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等。经审查,符合林权抵押贷款要求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对拟抵押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不符合林权抵押贷款要求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六、加强集体林权变更登记发证管理对于合法规范的集体林权流转,需变更林权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逐项审查,严格把关,对拟申请变更登记林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变更登记依据充分,材料齐全,条件符合,内容准确,程序合法。对必备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不得给予林权变更登记,更不得核发林权证。必备材料包括集体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单位资格证明、县级林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挂牌交易文件、流转合同及公证书、森林资源核查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文件、林权证书原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同意表决记录、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流转资金分配方案及分配给属于村民部分签字表、流转间隔时间及原林权主的书面意见等。七、依法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集体林权流转时,除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林木日常管护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当一同流转,由受让方承担。集体林权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伐指标,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挂钩。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后,其森林类别、林种应与采伐前保持一致。个人依法取得的林权流转收益归权利人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林权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归还林业贷款、集体林业生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林权流转收益。八、自查自纠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对集体林权流转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和梳理,依法维护符合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和流转合同规范的集体林权流转。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流转活动,要依法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对流转面积过大、价格过低、期限过长的,要采取协商的方式,通过让利、缩短流转期、折资入股等办法依法进行调整,把政策性让利真正落实给农民。私下流转集体林的各方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对不登记备案的,今后涉及林权变更一律不登记、不过户、不发证。对已登记备案的,按相关程序补充完善手续后,可以进入县级林权交易服务平台,公开挂牌流转。对违法流转、损害林农利益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流转后闲置浪费流转林地、恶意囤积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要予以制止,责令其依法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未经上级批准,擅自改变森林起源、调整森林类别、变更林地权属流转的,流转行为一律无效。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变更登记、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注销。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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