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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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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凉山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9日凉山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简称《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46号,简称《实施办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6〕260号,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重大意义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实施办法》和《通知》精神,规范行政应诉是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是检验依法行政的“试金石”,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主动作为,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敢于担当,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二、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措施(一)明确应诉事务办理职责。以职责分工为依据,按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具体承办应诉事务的单位或者部门。具体为: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由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应诉事务;以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事务;因行政复议维持形成共同被告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部分的应诉事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部分的应诉事务,并各自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州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州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应诉职能,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二)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1.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开展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2.配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诉讼规则和程序,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得有任何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三)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意见》《实施办法》《通知》及人民法院应诉文书要求指派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确实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四)选好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代表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员,诉讼代理人应当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委托本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五)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明确行政应诉工作程序,规范收件、转件、准备答辩材料、制作法律文书等程序。1.规范司法文书接收。由被诉行政机关办公室统一签收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等法院行政诉讼文书。被诉行政机关办公室统一签收法院诉讼文书后,应当及时送本机关负责人签转承办部门或法制工作部门办理。2.及时答辩积极举证。以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答辩工作,制作答辩状、证据目录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依照程序签章后送交人民法院。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关于举证和答辩的时限要求,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3.提高答辩工作质量。各级行政机关在答辩工作中,要做到答辩形式规范、条理清楚、说理充分,证据全面、准确、客观,不得无故延迟答辩及举证。(六)注重庭审应诉规范。出庭应诉人员应做好庭前准备,熟悉案情和庭审程序,注重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的实效性,确保行政应诉工作成效。出庭应诉人员在庭审中应遵循下列要求: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规范、用语文明;准时出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服从庭审法官指挥,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法定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依据。(七)积极履行司法文书。各级行政机关要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自觉履行司法生效判决、决定、裁定及调解书,不得拒绝或者迟延履行,尤其不得以各种形式对抗生效的判决、决定和裁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处理建议书,应当认真研究处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被诉行政机关认为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确需提起上诉的,可依法提起上诉。(八)加强应诉能力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保障队伍的稳定性,选拔熟悉法律知识、业务精湛的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1.强化行政应诉人才资源保障,组建一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制机构人员、政府公职律师、业务部门人员、政府法律顾问组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充分保证其在重大疑难案件办理中发挥积极作用。2.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46号)及《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司法发〔2017〕70号)要求,及时为党政机关符合条件人员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为公职律师履行应诉职责提供方便,保障其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询问、质证、辩论等权利。3.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学习活动,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九)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矛盾上移,积极协助、主动参与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进一步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调解程序,各级法制机构要切实肩负起推动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三、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州法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二)强化责任监督。州法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畅通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问责渠道,并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为全州各项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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