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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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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凉山州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2日凉山州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各县市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州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110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凉府发〔20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州政府成立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组由州发改委、州农牧局、州财政局、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统计局、州水务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编办、州食药监局、农发行凉山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州对县年度考核评分体系。第五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严守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8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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