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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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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为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需求,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和人行成都分行、省住建厅、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转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银发〔2015〕56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缴存职工在西昌市和成都市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二、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三、缴存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房时,无住房贷款或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以提取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提取金额按所购买普通自住房总房价的20%执行,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上年度余额。办理住房公积金首付提取后,同一套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四、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凉山州内购买普通自住房,凭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允许已在商业银行办理的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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