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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森林草原防火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凉山州林草局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规定,我州森林防火期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草原防火期为每年九月十五日至次年六月十五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野外用火,因生产需要在林区、草原防火管制区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或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凡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均为违规用火。二、禁止在林区、牧区燃放鞭炮,禁止在林区、草区野外煮食、吸烟、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三、在林区、草区违规野外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成年人玩火或者痴、呆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失火引发火灾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要立即向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林业和草原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政府将给予报告、扑救等有功人员表扬奖励。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凉山州人民政府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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