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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批准聘请,统一由省政府颁发监督证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第三条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日常联络和管理,统一协调和安排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工作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为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便利。第五条聘请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业务知识;(二)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积极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四)具有较强语言文字表述能力或相关工作经历;(五)年龄在25/65周岁以内;(六)本地企业主或常住居民,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可以在以下人员中选取:(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二)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三)社会团体、街道社区、企业、新闻媒体等工作人员;(四)其他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县市人民政府可聘请5名以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州人民政府可聘请10名以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根据各方差额推荐人选择优确定。第七条不得向下列人员颁发监督证:(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党纪处分后考核仍受影响的,受政纪处分后未解除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四)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第八条拟聘请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申领监督证,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将其有关信息填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申领表》,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批。第九条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监督检查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收集并及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反映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四)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安排,专题调研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五)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第十条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应邀参加有关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会议;(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二)遵守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四)不得以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主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监督:(一)执法人员身份是否合法,是否做到持证执法,是否按法定人数执法;(二)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检查程序是否规范,有无乱检查现象;(三)行政处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有无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执行罚款与收缴分离制度的现象;(四)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有无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有无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五)有无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时应出示监督证,表明身份;需要查阅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当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具的介绍信。第十四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收回《行政执法特邀监督检查证》:(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二)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的;(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非法谋取私利的;(四)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五)违反社会公德,从事有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形象的活动;(六)有其他违法违纪犯罪情形的。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聘任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依法重新审查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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