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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凉山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补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医改精神,促进我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切实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项目补助资金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三级考核要求,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力求做到科学高效、规范合理、标准化、数据化,项目工作与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实现分级量化考核,按照绩效量化考核指标,合理使用项目补助资金,切实做到稳中求进、好中求快,推进全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第二章项目补助资金使用原则第二条补助资金按照“统筹使用、分级负担、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实行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拨付办法。第三条项目补助资金安排遵循科学高效的原则。既要保证1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开展,又要根据目标任务的比重,合理安排项目补助资金,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第四条项目补助资金预算和分配要注重纵横结合。州卫生局根据州财政局预算口径,按全州17个县市常住人口数预算项目补助资金,以常住人口数和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分配到各县市。各县市要着力夯实县市、乡镇、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发挥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的双重网底作用,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成为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重要力量,确保城乡居民真正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五条规范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目标任务、对象、内容、要求,结合成本核算方案,逐项确定补助标准,结合考核标准、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逐级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第六条遵循统筹兼顾原则,结合绩效考核,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各级各类项目执行机构为单位,实行专人专账管理,规范运作,严禁贪污、挪用、截留项目补助资金,确保项目补助资金划拨及时、使用得当、运行安全。第三章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型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1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今后国家调整项目类别及范围,按新的规范执行。第八条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与州财政的承受能力情况,州级财政可在国家和省规定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增加我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补助资金及补助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国家、省、州规定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增加服务项目内容、补助资金及补助标准。第四章项目执行机构的确定、审批、管理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使用主体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他各级各类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州级和县级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尚不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委托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第十条符合申报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项目执行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辖区负责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第十一条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指导中心要按照《凉山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要求,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执行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每年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评估合格的机构报州卫生局和州指导中心审批备案,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项目执行机构不得独立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其所承担的项目工作可由符合条件并考评合格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或社会力量所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因限于客观条件限制而暂时不能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要从人员、技术、设备等多方创造条件,转变管理模式,提高服务效能,积极争取达标开展工作;期间,该区域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该县市指导中心暂时负责承担,并力争在2年内打造出合格的乡镇(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机构。第十三条根据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凡是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当年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在3个月内对该机构负责人作出撤职或降级处理并调离,同时任命新的单位负责人;凡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当年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项目执行机构资格。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针对以上问题而未及时严肃处理的,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州指导中心将向该县市党委、政府作出情况通报,并建议对卫生局局长和指导中心主任按行政不作为给予处理。第十四条经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与指导中心考核评估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经考核评估不能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该村(社区)的工作任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并建立和执行相对独立的账目管理。第五章工作经费的来源与使用第十五条州、县市指导中心工作经费来源于州级财政和县市财政。州、县市财政要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第六章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第十六条项目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拨付办法。州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商本县市卫生局将资金拨付到县市项目补助资金核算中心。各县市项目补助资金核算中心在收到本县市财政局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预拨付40%的项目补助资金到项目执行机构。第十七条经半年工作考核后,各县市项目补助资金核算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再将不超过30%的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执行机构。第十八条经年终考核,各县市项目补助资金核算中心依据考核结果将剩余30%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执行机构。自考核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实际拨付比例按照考核得分与人口数计算(参照第二十五条执行)。第十九条各县市历年结余项目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结转到下年,专款专用。结转资金作为下一年度总的项目补助资金的一部分,严格按照《凉山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绩效考核方案》(试行)考核后拨付,统筹使用。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机构经绩效考核后,根据考核得分的比例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即:实得项目补助资金=应得项目补助资金×考核得分百分比。考核后所得项目补助资金作为项目执行机构的业务收入,列入该机构的收支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凉山州医疗服务价格》和《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手册》以及项目补助资金的相关管理和使用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根据考核结果实行逐级申请、审批下拨。各县市在按时上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展的同时,结合州级考核结果,向州指导中心和州卫生行局提交可使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项目执行机构结合县市级考核结果向县市指导中心和县市卫生行局提交可使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经州级或县市级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本县市或项目执行机构的项目补助资金。项目执行机构根据考核结果、任务和指标完成等情况,要及时将人员工资、补助等费用以转账方式发放给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县市对执行机构(单位)和机构(单位)对个人发放项目补助资金一律采用银行账户转账,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现金。县市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州级组织的考核结果按比例使用,各项目执行机构的补助资金按照县市级组织的考核结果按比例拨付和使用。各县市在审批项目执行机构的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时,必须附完整的考核报告一份。第七章考核与项目补助资金挂钩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绩效考核有关文件规定,强化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分配拨付、严格管理使用、兑现考核结果。第二十四条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县市级项目执行机构必须设立独立的补助资金专户(专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项目补助资金专账,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设立个人账户(账目),专门用于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资金拨付及工作人员补助的发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的各级账户与绩效考核结果严格对应,形成绩效考核与项目补助资金使用与监管相对应的考核监管体系。第二十五条绩效考核与项目补助资金挂钩所采用计算公式。(一)一级考核: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和州指导中心对各县市的考核为一级考核。考核结果与当年可使用项目资金挂钩,各县市当年可使用项目资金=(上年结余项目补助资金+当年应拨项目补助资金)×当年实际考核结果。各县市年终结余的项目补助资金结转到下一年度,计入次年项目总补助资金。次年项目总补助资金=本县市当年结余资金+本县市次年应拨项目补助资金。(二)二级考核:县市卫生局和县市指导中心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项目执行机构的考核为二级考核。1.各项目执行机构实得项目补助总经费=年初预拨项目补助资金+半年考核后实拨项目补助资金+年终考核后实拨项目补助资金。2.半年考核后实拨项目补助资金=项目执行机构应得项目补助资金总额×30%×半年实际考核结果。3.年终考核后实拨项目补助资金=项目执行机构应拨项目补助资金总额×全年实际考核结果/年初预拨项目补助资金/半年考核后实拨项目补助资金。4.项目执行机构应拨付项目补助资金总额5.各县市当年拨付执行机构项目补助总资金不高于本县市当年可使用项目补助资金总额。根据本县市对项目执行机构考核结果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后仍有剩余的,对剩余可使用项目补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本县市各项目执行机构应得二uqw分配项目补助资金=×该项目执行机构考核得分×该项目执行机构辖区常住人口数。6.各县市结合本实施细则可自行制定二级考核方案,并报请州卫生局、州指导中心批准和备案。(三)三级考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各级各类项目执行机构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本单位项目执行人员的考核为三级考核。各项目执行机构结合本实施细则制定三级考核方案,并报请本县市卫生局和指导中心批准和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工作重在平时,实现常态化,重在突出重点难点工作领域,考核检查力求科学、规范、标准、清晰。考核检查采取日常督查、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访、部分单项或综合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州级对县市级督导考核,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每年不得少于2次(即:半年和年终各1次,半年考核在7月底前完成,年终考核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县级对本地项目执行机构的督导考核,每年不少于四次。每次考核检查结果以考核督导报告填写时间为准,纳入季度考核结果统筹,一至三季度考核结果各占全年总分的20%,四季度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占全年考核总分的40%。第二十七条对考核结果有争议的,由有争议的项目执行机构或县市指导中心向上级指导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由上级指导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专家组进行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如复核结果相差±5个百分点以上,则以复核检查结果为准,同时对执行考核的专家组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重点和难点、工作量和工作成本,确定各项工作内容所对应的权重(按千分制计算),内容包括国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服务数量和质量及项目实施效果等。具体分值为:行政管理90分(其中组织管理60分,资金管理10分,绩效考核20分);具体项目执行860分;实施效果评价50分;合计1000分。(一)具体项目执行860分中各项目权重值: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70分,健康教育100分,预防接种110分,0—6岁儿童健康管理80分,孕产妇健康管理110分,老年人健康管理50分,慢病管理90分,重型精神疾病患者管理60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130分,卫生监督协管60分。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具体执行项目的权重比例及对应的考核内容,报州卫生局和州指导中心批准备案后执行。(二)按照项目工作要求,结合县市卫生局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承担的职责,行政管理职能90分中县市卫生局工作任务占20分,转化为所占项目总资金的2%,主要用于政策调研、方案制作、健康教育宣传发动等工作的项目补助。(三)根据县市指导中心的职能和工作任务,行政管理职能90分中县市指导中心工作任务占70分,健康教育100分中健康教育资料制作10分,两项共80分,转化为所占项目总资金的8%,主要用于县市指导中心开展人员培训、健康教育资料制作、人员招聘等承担实际工作任务的项目补助。(四)按照项目执行机构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实施效果评价50分,转化为所占项目总资金的5%,依据考核结果按比例使用项目补助资金。第八章人员聘用经费与管理第二十九条尚无专(兼)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可聘用1/2名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人员聘用经费可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后从项目补助资金中支出。第三十条不具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执行“乡聘村用”的人员聘用方式,“乡聘村用”人员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聘和管理,负责开展相关村(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第三十一条人员聘用按照《凉山州关于对县、乡、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聘用人员月工资标准为1500/2000元(含保险),各单位根据所聘用人员承担工作量、工作能力等情况确定所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各项目执行机构聘用人员要由项目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聘用人员签有聘用合同。第九章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第三十二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接受纪委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各项目执行机构的绩效考核,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补助资金。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虚报、瞒报而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本机构(单位)的项目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第三十四条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考核小组和专家组,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指导、检查和考评,积极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项目工作扎实有序深入开展。第三十五条强化监督管理。各级项目执行机构要做到项目补助资金使用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有序。第三十六条规范管理制度。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实施成本核算、经费预算、资金决算等财务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原则,严禁超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项目经费拨付和费用报销必须严格执行逐级按程序审批,审批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虚假填写审批表格和工作记录,不得伪造、涂改财务报表。第三十七条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协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整合现有的卫生资源,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州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和人员管理进行公示,设置举报电话:凉山州卫生局(基妇科):0834/2194386凉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指导中心办公室):0834/2893069监督投诉电子信箱:lsjkzd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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