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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二条新农合应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节余”的原则。第三条全州实行统一的新农合政策,资金由县市级统筹,按属地进行管理。第二章参加新农合的对象第四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农民参加新农合必须以户为单位。第五条参加新农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接受卫生服务后获得补偿医疗费用的权利;(二)有对新农合补偿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三)有监督新农合运行的权利;(四)按规定标准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五)有遵守新农合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义务。第三章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新农合基金来源(一)参合人员个人缴纳的新农合资金;(二)政府补助资金;(三)基金利息收入;(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七条农民个人缴费按当年规定的标准收取。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困难人群参加新农合,其个人缴费由当地民政等部门按当年个人应缴纳标准,从农村医疗救助等资金中解决。第八条筹资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发动,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农民个人缴费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收缴。第九条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地新农合给予适当支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企业、集体经济、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单位、个人等资助新农合。第十条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新农合运行周期。农民个人缴费应安排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结束。第十一条各县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农合基金专账(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作为管理中心人员及工作经费。第十二条县市级财政要按照资金配套标准将应补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足额及时划入新农合基金专户。第四章新农合基金分配、使用与补偿第十三条新农合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和风险基金。第十四条新农合基金使用。(一)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住院统筹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偿。(二)家庭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个人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可以由家庭内参合成员共同使用;结余资金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能充抵下一年度农民参合应缴纳资金。(三)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而导致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的提取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5〕3号)办理。动用风险基金后,应在第二年提取补足。第十五条农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定筹资时限缴纳下一年度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后,在一个新农合周期内按规定享受补偿。第十六条全州实行“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并逐步向“住院统筹+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过渡。新农合补偿标准及要求见《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第五章医疗服务与费用结算第十七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新农合服务协议,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新农合基金合理使用。第十八条参合农民门诊、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只对新农合规定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发生的药品、诊疗费用给予补偿。第十九条参合农民在当地(县及县以下)及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的医药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垫付费用经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从新农合基金专户中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在州外就诊住院,自己先行支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持合作医疗证、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等回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第二十条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对符合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及时结算支付。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一)全州各种性质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二)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州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管理和监督工作。(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2.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3.严格执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4.严格执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建立与新农合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要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5.应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有具备执业资格的中医药人员。6.村级卫生机构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除上述必须具备的条件外,医务人员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但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每年按要求完成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可以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一个行政村只确定一个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四)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付。第二十二条州内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需向新农合管理中心缴纳一定数额的考核保证金。州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保证金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州新农合管理中心制定;各县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保证金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制定。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卫生局是同级新农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州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全州新农合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指导,各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新农合管理与业务工作。第二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新农合管理中心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按参加新农合人数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解决。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对财政专户中的新农合基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支付与会计核算管理,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作为新农合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参谋;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实施;农业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推广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协助进行筹资管理和资金的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工作;审计部门要对新农合基金收支、运行、报销情况加强审计监督;物价部门要对定点医疗单位的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超标准的医疗收费行为;人事、发改、药监、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新农合工作。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合人员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新农合资金的,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有权拒绝支付或追回违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凉山州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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