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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09〕96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州农业保险工作,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保障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原则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完善创新机制,推进科学管理,提高农业保险强农惠农整体效能。(一)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财政、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养殖小区和专业大户)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试点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二)市场运作。各级各部门要引导和促进市场机制发挥主要作用,保险业务要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经营和具体运作,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自主自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农户、龙头企业、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既定的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可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县市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四)协同推进。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开展工作。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保费补贴政策的落实,要与农业信贷、其他强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一)保险品种。2009年,我州确定的补贴险种种植业为水稻、玉米、油菜;养殖业为育肥生猪、能繁母猪、奶牛。今年确定油菜为新增补贴险种,从今年四季度油菜播种季节开始执行。(二)保险金额和费率。水稻一般灾害险和旱灾的保险金额分别为300元/亩和100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5%和10%;玉米一般灾害险和旱灾的保险金额分别为292元/亩和100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5%和10%;油菜保险金额为280元/亩,保险综合费率为5.5%(换算定额为15.4元/亩);育肥生猪的保险金额为500元/头,保险费率为3.6%;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奶牛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头,保险费率为5%。(三)保险期限。种植业保险自投保农作物播种起,至成熟开始采摘收割为止。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期限为1年,育肥猪为4个月。(四)保险责任。水稻、玉米保险的保险责任执行《四川省政策性水稻玉米种植一般灾害保险条款(2008版)》,育肥猪保险的保险责任执行《四川省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2008版)》,奶牛保险的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奶牛养殖保险条款(2008版)》,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08版)》。(五)承保规模。种植业(水稻、玉米、油菜)按当地该品种种植面积40%承保;育肥猪按当地存栏数的30%承保;能繁母猪、奶牛按存栏数的100%承保。(六)保费补贴政策。种植业(水稻、玉米、油菜)保险费分担比例为:中央35%、省21%、地方财政19%,农民自筹25%;养殖业保险费分担比例为:育肥猪,中央10%、省25%、地方财政35%,农民自筹30%;能繁母猪保险费分担比例为:中央50%、省13%、地方财政17%,农民自筹20%;奶牛保险费分担比例为:中央30%、省14%、地方财政16%,农民自筹40%。(七)保费补贴资金管理。2009年的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2008年的政策。1.所有品种的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从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特设资金专户拨入保险经营机构开设的“农险资金专户”。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均由省财政的中央特设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州“农险资金专户”,预算指标下达到州财政局。2.各县市财政应根据测算数,将本级承担的保费列支后,拨付到州保险公司开设的“农险资金专户”。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测算数,在中央补贴资金到位及省级预算成立后,按年度计划数,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应配套资金的70%拨付到各地(市、州)的“农险资金专户”,年终根据实际保险业务量和县级资金到位情况再拨付剩余配套资金。3.每月终了后8曰内(12月除外),各县市保险公司按实际办理的保险业务填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资金匹配表》、《保单签定明细表》、《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配套资金划拨表》、《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费财政配套资金划拨表》到县财政核定县级保费补助资金。各县财政部门应审核保险公司业务的真实性,核查农户保费是否全额收取,严禁签订比例保单。审核后,各县市财政部门要签字盖章,由各县市保险公司将资料报送州级保险公司,经州级保险公司审核后,统一汇总报送州财政局核定中央、省保费补助资金。并填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助资金匹配报表》审批保险收入。4.州级保险公司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州财政局报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助资金匹配报表》汇总表,年终根据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算。(八)保险承保时间要求。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保障作用,2009年种植业中水稻、玉米保险承保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油菜保险承保工作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养殖业保险在去年承保到期的基础上及时进行续保,如果是新增的(含数量、品种)也应及时办理保险手续。(九)风险控制和管理。2009年风险管理和理赔支付办法继续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7〕41号)执行。(十)加强和改进保险理赔服务。大力推行保单通俗化、客户回访制度以及保险理赔资金纳入“一卡通”支付结算方式,优化操作流程,使理赔工作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安全,坚决防止赔付资金被侵占挪用,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十一)巨灾风险准备资金管理。各县市财政年初安排的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资金,在年度终结后如果有结余,应转作财政巨灾准备金,不得抵减下年度预算安排。当历年滚存的财政巨灾准备金达到一定规模后,县市当年预算资金结余可抵减下年度预算安排。各县市应根据财力和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自行确定财政巨灾准备金规模并上报州财政局备案。联系人:石健联系电话:2168154(办)、13628178588(手机)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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