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企业优惠政策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是维护国家和区域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资基础,是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担负着军需民食、粮食市场稳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粮食供应等职能,也是粮食部门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阵地。为加强我州国有粮食企业仓储基础设施管理,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的通知》(凉府办发〔2004〕73号),但从执行情况看,我州部分县市仍存在无偿划拨、任意占用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和场地用于修建学校、医院或其它建筑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国发〔2006〕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6号)、《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06号令)规定,为保证国有粮食企业履行职能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明确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制度。对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继续授权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有资产出资方对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全权负责,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承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的责任。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管理(一)国有粮食仓储设施是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是保障国家粮油储存安全的物质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仓容规模。(二)国有粮油仓储设施,不允许改作其他用途,确需改用的,应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三)国有粮食仓储设施的占用、置换,必须遵循责任落实、谁占谁还、占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拆除未报废的粮油仓储设施。(四)实施置换和占用粮油仓储设施的国有粮食企业,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批准发布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2001〕58号),在规定期限内还建相同数量的粮油仓储设施。还建项目竣工后,由批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五)因县级(含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城市改造建设或政府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粮油仓储设施的,政府或占用单位要按照相关程序上报批准,并且在适当地点补偿还建相同数量的粮油仓储设施。(六)因经济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确需占用粮油仓储设施并已经政府批准立项的,占用单位必须在适当地点补偿还建相同数量的粮油仓储设施。(七)边远区乡粮站、粮点的国有资产,确无保留价值,可以进行处置。处置必须报州粮食局审批同意,处置所得必须用于解决粮食企业粮改遗留问题和企业的发展壮大,其他部门不得任意占用或平调。(八)凡擅自处置国有粮油仓储设施或监管不力造成国有粮油仓储设施损失以及在补偿还建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流失,影响政府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的,按《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联系人:谢玉忠,联系电话:3229346。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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