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发改委《关于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基本内容及我州开展CDM项目的建议》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为有效利用我州资源,大力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促进我州经济发展,按照州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州发改委《关于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基本内容及我州开展CDM项目的建议》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建设。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基本内容及我州开展CDM项目的建议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3月)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发达国家为履行联合国《京都协议》规定的减排指标而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用资金及技术购买碳排放量的一种机制,能够使发展中国家在这个机制中获得无偿的资金及技术。凉山州有较好的开展CDM项目的资源条件,应当充分利用这些条件在进行资源开发的同时积极争取CDM项目以获得额外的收益,促进我州经济的发展。下面将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并就我州开展CDM项目提出一些建议。一、清洁发展机制的来历关于《京都议定书》。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34个国家)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一是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不在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之列。二是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三是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此种方式即为清洁发展机制(CDM)。四是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二、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见《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CDM项目的参与资格发展中国家参与CDM合作首先需要满足如下要求:1.已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已经指定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发达国家参加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需要满足的条件相对较多:1.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已经指定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3.计算和记录了议定书为其规定的分配数量;4.设置了一个估算其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源的清除的国家体系;5.设立了一个国家登记系统;6.每年均提交了所要求的最近期的年度排放清单;7.提交了有关分配数量的补充信息,并据此对分配数量进行了调整。三、CDM的巨大商机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专家、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俊峰的介绍:清洁发展机制的一个项目能够帮助企业拿到大约几百万欧元的额外资金支持,大大降低企业开发项目的融资风险,提高利润率。我国每年批准的CDM项目约500个左右。截止2008年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共批准了1067个CDM项目,其中凉山州有7个(甘洛县的国合1.5万千瓦水电项目和开建桥4.8万千瓦水电项目;会东县的岩坝打捆2.06万千瓦水电项目;盐源县的巴基河一级径流式1万千瓦水电项目;普格县英雄坡二级5.6万千瓦水电站项目;越西县的大岩1.2万千瓦水电项目;越西县茶园二级2万千瓦水电站项目)。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温室气体减排指标至少要延续到2012年。据此推算,即使保守地估计,此类项目也可以给中国企业带来至少数十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机会。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与非附件1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下称“CO2”)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最终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其他两种温室气体减排灵活机制分别是“联合履约机制(JI)”和“排放交易机制(ET)”,因其主要涉及发达国家间的合作,和中国企业没有直接联系。《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CDM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项目或者吸收CO2的造林项目。CDM下获得的减排单位是“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据报道,发达国家为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在2008/2012年的5年时间里,每年将需要通过CDM项目购买约2亿/4亿吨CO2当量的温室气体。这将需要开展大量的CDM项目才能够满足需要。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中国将可以提供世界清洁发展机制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约合1亿/2亿吨CO2当量的温室气体。这也将给中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清华大学清洁发展机制研究小组的研究表明,预计2010年CDM项目将会使得外国投资净增加39.442亿元人民币。四、我国CDM的申报及管理二○○五年十月十二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财政部以37号令发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就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实施程序及收益分配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许可条件。许可条件有七条:一是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二是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三是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四是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五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六是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七是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二)管理和实施机构。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下设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为组长单位,外交部为副组长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农业部为成员单位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其下设一个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省级和省级以下发展改革部门无权审批CDM项目。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CDM项目申请。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三)项目实施程序。1.CDM项目申报审批流程2.CDM操作项目流程前期开发:(1)项目前期分析确定企业有哪些项目符合CDM的概念。(2)减排量的估算以及基准线方法学的确定根据初步确定的项目信息收集进一步信息,以便于确定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学来测算其减排量。(3)企业资质分析这项工作主要需要咨询单位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场未来趋势进行预测并确定开发成本以及开发风险。(4)企业开发谈判碳资产开发:(5)碳资产项目开发主要包括:PDD制作、PIN制作(6)中国政府的审批(7)购碳协议签署(8)第三方认证(OE)(9)买方政府批准(10)联合国注册注册登记需要挂网50天,无重大失误以及重大疑议,公示期结束自动注册成功。碳资产项目管理:(11)日常管理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流程的监控以及企业运营信息的获取,目的在于保障企业碳资产的稳定收益,及时保持与买家的沟通,避免因企业原因或其他原因在没有产生减排量的情况下,提前与买家沟通,采取防范措施,进行临时抽捡、协助DOE对业主项目的监察。(12)监测报告(英文)根据实际产生的减排量,按照企业的要求分季度或年度出具项目检测报告;(13)第三方认证(OE)(14)联合国登记(15)碳资产交割(四)收益分配。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如下: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30%;3.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中国政府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收取的费用,用于支持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具体收取费用及其使用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五、我州开展CDM项目的建议和措施凉山是一个资源十分富集,开发潜力巨大的地区,是四川省委、省政府确立的“攀西资源综合开发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作为CDM项目的主要有水能资源、太阳能资源、植树造林等,尤其是水能资源更是得天独厚。除去三江,我州境内中小河流技术可开发量就有1000万千瓦。如果将其中的三分之一用于CDM项目,按每吨二氧化碳50元人民币计,每年因减排所带来的收益将达7亿元人民币,开展CDM项目的前景非常好。而我州目前仅有7家企业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CDM项目批准,其装机容量约19万千瓦,仅占可开发量的1.9%。因此,加强对CDM项目的宣传,积极组织企业申请CDM项目,对于有效开发利用资源,促进我州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是很有必要的。下面,就如何开展好我州CDM项目工作提出几点建议和措施:(一)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无权审批CDM项目,为统筹掌握我州开展CDM项目的各种情况,凡是利用我州各类资源开展CDM项目的企业必须向州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材料及相关的各种资料,进行备案管理。(二)加强宣传培训。一是建议州政府印发国家关于CDM项目的相关资料及政策措施;二是适当时机邀请专业机构和人士对我州符合CDM条件的企业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培训,让各县市和相关企业了解CDM。(三)对我州适宜CDM的新建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批阶段,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其是否符合CDM概念,引导其申报CDM项目。(四)建议州财政局与财政部、省财政厅衔接,获取国家和省关于CDM项目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并积极争取我州在开展CDM项目管理上的收益政策。(五)与国内从事CDM项目研究和咨询的机构联系,让这些专门机构帮助我州企业及外来投资者开展CDM项目设计、申报、谈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