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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凉山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州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现对《凉山州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凉府办函〔2012〕75号)作修订实施。第二条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组建以及顾问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法律顾问遴选工作。第四条法律顾问室由州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组成。州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州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协助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处理法律事务,协调各方面法律意见,统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第五条法律顾问在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领导下,为州政府及其部门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参与行政法律事务研究并提出研究报告;(二)参与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三)参与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的研究论证工作;(四)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和评估;(五)接受委托,代理重大、疑难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六)接受有关单位、组织等的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论证;(七)推举政府执法部门及国有控股企业独立董事及法律顾问;(八)指导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九)承办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涉及法律事务工作。第六条根据政府领导工作特点和要求,法律顾问室为政府分管领导指派一名具有相对应法律专业知识的政府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法律事务咨询服务。第二章遴选聘任第七条遴选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八条遴选聘任法律顾问应当综合考虑选聘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权威、影响以及个人的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第九条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从全省范围遴选从事法律教学、法律研究、法律事务工作者,经凉山州人民政府审定后,聘任为法律顾问。第十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二)受过系统的理论教育并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等领域具有专业影响力,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三)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3年以上工作经历;(四)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五)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六)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七)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八)身体健康。第十一条遴选法律顾问结合专业需求,根据效率和成本采取公开遴选和定向遴选方式相结合。公开遴选是向社会公告遴选条件并接受个人报名,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进行择优聘任。定向遴选是向在法律教学、法律研究、法律事务等领域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等及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公职律师发函邀请。第十二条遴选聘任程序:(一)以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名义向社会发布公告进行公开遴选,或发函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定向遴选;(二)公开遴选和定向遴选的公告期限为10天;(三)由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汇总遴选人员资料,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复核意见,择优拟定法律顾问候选人员名单;(四)将法律顾问候选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法律顾问人选名单报凉山州人民政府审定;(六)凉山州人民政府决定聘任的,颁发聘书;(七)对本办法制定前已聘任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继续聘任。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期满没有被连续续聘者视为自动解除聘任关系。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第十五条政府讨论、决定重大涉法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室出具的书面意见,经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定或首席法律顾问签署后,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按政府工作规则报凉山州人民政府或政府行政首长。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协助处理有关诉讼、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第十八条法律顾问室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县(市)政府或政府部门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县(市)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协助法律顾问室开展工作。第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应加强对各县(市)政府、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县(市)政府、政府各部门聘请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应报法律顾问室备案审查。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政府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第二十一条法律顾问及临时聘用人员在聘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等相关工作规定;(二)忠于职守,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三)独立发表意见、建议;(四)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五)与承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六)按时参加法律顾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七)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宣传,从事商业活动;(八)未经许可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披露、泄露政府信息;(九)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其他利益;(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有关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二十二条凉山州人民政府设法律顾问室工作机构归口法制工作部门管理,负责本级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协调、联络、聘任、考核等管理工作,具体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第二十三条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以辞退或主动辞去法律顾问方式解除关系。第二十四条法律顾问及临时聘用人员在聘任期间有违反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予以解聘;泄露国家秘密或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法律顾问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可向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投诉、举报。其中,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可以向凉山州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五章经费保障、报酬第二十五条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二十六条法律顾问不领薪金但应竭尽所能为政府提供优质服务,法律顾问室应根据工作量给予其相应工作补助。第二十七条临时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量支付报酬。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州直属部门参照执行、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出台本行政区域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凉山州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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