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企业优惠政策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州和品牌战略,引导和激励各行业深化创新驱动,追求卓越绩效,推广先进模式,充分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弘扬工匠精神,勇攀质量高峰,全面提升我州质量总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凉山州州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州长质量奖)是我州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州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州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全州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州长质量奖奖项分为“州长质量奖”(组织)、“州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和“凉山卓越工匠奖”(个人)。州长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表彰“州长质量奖”不超过5个,“州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5个,“凉山卓越工匠奖”不超过10名(个人),连续获奖企业(组织、个人)不占用当届名额。第四条州长质量奖由企业(组织、个人)自愿申报,评审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毋滥,不搞终身制。评选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州长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和管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为确保州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州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州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州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州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州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质量强州办)统筹负责。州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行使裁定权。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政策、标准和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随机从评审专家库抽取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拟定获奖企业名单报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质量强州办,行使执行权,负责调研论证、资格审查、议案草拟等具体事务的组织落实,协调州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修)订州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二)受理企业(组织)、个人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三)组建行业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组织)、个人名单;(五)承担获得州长质量奖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第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方可被聘为评审员:(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具有大学以上文化;(三)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第三章申报受理第八条申报州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二)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一般等级以上事件)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三)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州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四)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第九条申报凉山卓越工匠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及民族文化、技艺传承人;(二)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三)参加劳动技能大赛获得较高名次、享有或共享知识产权者优先。第十条州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第十一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向所在县市质量强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第十三条县市质量强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负责。第十四条州质量强州办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第十五条州质量强州办根据申报材料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形成州长质量奖各奖项受理名单。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州质量强州办应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县市质量强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理由。第四章评选表彰第十六条对于已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工作。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组织资料评审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州长质量奖和州长质量奖提名奖、凉山卓越工匠奖入围名单。第十八条州长质量奖和州长质量奖提名奖、凉山卓越工匠奖入围名单征求州质量强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公示的州长质量奖、州长质量奖提名奖和凉山卓越工匠奖入围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第二十条接受现场评审的州长质量奖、州长质量奖提名奖和凉山卓越工匠奖入围组织负责人和个人就质量管理及技术创新等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进行评议打分。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综合评审报告,评审表彰委员会进行审议,投票产生州长质量奖、州长质量奖提名奖和凉山卓越工匠奖获奖建议名单。第二十二条州长质量奖、州长质量奖提名奖和凉山卓越工匠奖建议名单由评选表彰委员会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三条主办单位对通过公示的州长质量奖、州长质量奖提名奖和和凉山卓越工匠奖获奖名单进行公布。第二十四条州长质量奖、州长质量奖提名奖和凉山卓越工匠奖由州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并对首次获得州长质量奖、州长质量奖提名奖、凉山卓越工匠奖的组织(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6万元、2万元奖金。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州级财政预算的质量强州工作经费中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监督委员会对州长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州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七条参与州长质量奖表彰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应提出回避建议。第二十八条接受州长质量奖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对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的作风纪律、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可将有关情况向监督委员会举报。第二十九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参与州长质量奖表彰评选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三十条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州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3年内申报州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予以公开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申报材料受理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个人获取州长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受理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参与州长质量奖表彰评选工作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获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获奖组织(个人)再次申报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资金奖励。第三十四条州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发生兼并、重组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州质量强州办重新组织评审或补充审查。第三十五条州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州质量强州办核实后报主办单位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并公开通报。(一)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各级各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三)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州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州质量强州办提出。第三十七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应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第三十八条州质量强州办应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第三十九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及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第四十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一条州质量强州办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申报材料的相关接收单位。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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