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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6日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进一步增强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是:(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五)《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规定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是指将本市范围内经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信用泸州”网站向社会公开。第四条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协调机制,由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组织检查督促各区县、部门制定失信严重程度分类规范、认定程序,以及按照本办法将严重失信黑名单推送到“信用泸州”网站的情况。市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协调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各区县、各部门共享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加大信用联动奖惩力度。第五条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准确原则。第六条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的来源包括:(一)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二)各区县信用管理部门归集和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三)其他依法获得的严重失信黑名单。第七条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依法制定本部门(行业)统一的严重失信行为分类规范,并及时将分类规范下发到各区县相关部门(行业),同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市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八条认定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于当月10日(遇周末和节假日向后推延相应天数)前向市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推送上月严重失信黑名单,特殊情况不受此时间限制。由市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到“信用泸州”网站的相关版块。第九条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一)当事人信息: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的姓名、性别、个人身份证号码及户籍地址;(二)主要失信事实;(三)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四)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第十条自然人及社会法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有效期均为自认定之日起5年。认定单位明确其他有效期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社会法人因在经营、财务、商誉等方面存在失信问题而进入黑名单者,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之后,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整改成果证明材料至认定单位,由认定单位定期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由认定单位提交到市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从黑名单中删除此企业的公示信息。第十二条严重失信的自然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成果证明材料上交至认定单位,由认定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汇总到市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从黑名单中删除该自然人的公示信息。第十三条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对公示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由认定单位复核、处理。认定单位复核后认为异议属实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删除公示信息,并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复核结果。当事人对复核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黑名单社会公示工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综合协调、数据汇总和及时公示工作。第十五条被公示黑名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删除:(一)有效期已满的;(二)按规定可撤销公示的;(三)异议经复核属实的;(四)其他可以撤销公示的情况。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泸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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