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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脱贫攻坚工作精神,实现“五年集中攻坚,提前一年脱贫”的总体目标,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妥善安排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全市7个区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5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500元。(二)全市7个区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由每人每年3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400元。二、调整执行时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起始日期为2017年1月1日。三、相关要求(一)各区县继续完善城乡低保补差模式,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并按月社会化发放。(二)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城乡低保的投入力度,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办法,确保提高补助水平的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三)本通知自2017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标前,最长不超过5年。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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