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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4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发〔2016〕5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9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防止随意变更工程和超标准、超范围、超投资行为,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程变更管理范围(一)市本级建设的项目和市级投资为主的县区实施项目。具体包括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组织实施,使用各级财政投入,政府、国有企业融资投入,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或捐赠资金投入等政府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由市级政府投资回购的ppp方式建设项目。(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以下情形: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市政规划或政府决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7.与项目建设相关,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其他情况。二、工程变更审批监督职责工程变更审批原则上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范围,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对变更工程进行预算控制,概算审批部门对超出概算范围的建设项目调整概算,审计部门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的原则分工负责。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原则上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一)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未超过中标价(包括暂列金,下同)的审批程序1.单项金额增减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或者累计增减金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会商确定后实施。涉及结构技术和安全的工程变更,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再实施。2.单项金额增减5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金额增减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经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再由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会商同意后实施。(二)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的调整金额超过中标价以上(包括暂列金,下同)部分的审批程序1.单项金额增减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或者累计增减金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工程变更,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召集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会商同意后实施。若变更后总投资超工程概算金额或变更总金额超过中标价30%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2.单项金额增减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或者累计增减金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变更,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召集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会商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3.单项金额增减2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增减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为:(1)由项目业主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并书面出具审核意见后召集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商,会商同意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变更事项,变更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以内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变更增加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变更增加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项目业主向市政府报告的变更事项需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原因、经技术性审批的变更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项目审批程序为:1)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含变更实施方案)审批;2)项目业主将依据经批准的变更实施方案编制的预算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控制价;3)将工程变更审批表(附财政评审报告)报相关部门审批。以上变更程序所涉及的会商结果均需相关部门参与人员签署书面意见。在项目建设中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召集联席会议商定,其中变更工程金额增、减品迭后超过中标价的应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并在实施的同时按照上述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工程变更谁提出谁负责工程变更的报审原则实施报审工作。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和业主功能性需求调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以及市政规划调整或政府决策调整造成的工程变更,由业主按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完善报审批工作。因施工期间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就国家相关规范调整、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调整、实施中的索赔、工程预算中存在的漏项及工程量量差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由代建单位按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完善报审批工作。四、工程变更审批时间需要报批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依次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财政评审7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原则上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接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五、工程变更评审原则(一)由项目业主根据建设程序,按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相关配套文件及施工当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市场价)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查。(二)评审按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变更项目施工当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市场价)进行变更工程预算控制价的评审,评审价作为变更工程的总价控制。六、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一)由原中标人实施的增加工程,工程变更增加工程价款按原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执行,原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的按以下原则调整:1.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重新进行组价。若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新增项目重新组价原则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变更项目施工当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进行组价后再按原中标下浮比例进行下浮结算(其中材料价格若采用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价格和发包人核定的材料价格的该材料价格不下浮,若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价格高于信息价,则采用信息价并按上述原则组价)。原中标下浮比例计算公式=1/(原中标人的评标价÷原招标控制价的评标价)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或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4.对合同中已有的清单子目,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超过原合同工程量15%以上(不含15%),且该子目的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大于按照第六条(一)第3约定的计价原则组价时,对工程量的增加超过15%以上部分的该子目单价按照第六条(一)第3约定的计价原则重新进行修正计价。(二)若变更工程对应的原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综合单价,有以下严重不平衡报价情况,且已签约合同无具体不平衡报价计价修正约定的,按照下列办法执行:1.高于对应的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50%时,该项目变更价格,按照第六条(一)第3约定的计价原则进行组价的单价,执行原中标价下浮比例(计算公式按照第六条(一)第3)结算。2.低于对应的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50%时,该项目变更价格按照以上第六(一)第3约定的计价原则组价后再按原中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对应项目综合单价下浮比例(计算公式=1/(原中标人的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三)原招标范围外特殊增加工程可向市政府专题报告,重新明确作价原则。七、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一)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及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及协议必须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二)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工程变更内容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必须追究责任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应部分的工程建设资金,相关部门不予验收。八、严格责任追究(一)工程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中标价3%以上的,扣除合同服务费10%以上(具体金额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二)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九、其它(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意见自行决定本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事项,也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工程变更审批额度制度。(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行业现状,建立健全本行业设计变更技术审批制度。(三)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意见实施前发生的工程变更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3〕64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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