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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发〔2016〕5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6〕6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积极稳妥推进去产能工业用地盘活利用(一)去产能项目认定程序。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经信、发改等部门全面开展清理,分年度明确去产能工业项目的名称、座落、去产能规模和进度安排,之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对去产能项目、规模和进度安排等予以确认。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确认去产能项目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其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审批,市辖三区还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去产能项目盘活利用激励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优先收回、收购去产能工业项目,并监督企业将所得收入安排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经确认的工业企业去产能项目,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给予激励,推动去产能工业用地盘活利用。1.收回收购项目资产或土地。对收回工业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收回的资产建立产权台账,移交给出资财政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盘活利用;无相关资产或资产无法再利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整治、拆除,形成储备土地条件后与出资财政同级土地储备机构完善书面移交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再利用。2.允许转让再利用。去产能工业项目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完成总投资25%的(历史遗留的划拨土地或无法明确投资额的,按建成现状),在符合原有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可以整体转让或部分转让发展工业。宗地部分转让的,应由规划部门出具分割红线图,红线分割后规划部门不再单独出具分割后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地块应继续按照分割前的红线指标进行整体方案设计且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历史遗留项目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应重新出具规划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分割办理宗地的不动产权证;在宗地内部分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按建筑面积对应的土地分摊面积分割办理工业用途不动产权证,公共共用部分由转让受让双方协商,可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原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出让手续。(三)允许转产再利用。去产能工业项目宗地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规划为其他用途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必须收回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经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市辖三区范围还需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可以由企业自行、联合或转让发展其他行业(商品住宅开发除外),完善变更相关规划手续程序后,按批准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二、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和改造提升工业用地建成并竣工验收备案后,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转产用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其他产业以及科学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康健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由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供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需按照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积极鼓励工业企业改造提升,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改造后容积率超过1.0的多层厂房,各区县、园区财政可按从第二层起给予企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奖励。三、支持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建设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确认属于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在土地供应前,发改或经信部门出具投资强度180万元/亩以上等投资要求的,规划部门出具的容积率超过1.4等规划条件的,可按其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竞买人在报名时作出承诺,在项目建成后未达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指标的,按出让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在出让时即确定评估价)。属市政府供地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管;属各县供地的,由各县确定监管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由规划部门牵头对实际容积率进行核实确认,发改或经信部门对实际投资强度进行核实确认,没有出具确认意见或确认没有达到承诺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或按出让时的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后方可竣工验收备案。四、推进低效利用再开发积极推进低效利用再开发,低效利用项目申请调整容积率的,按容积率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等规定批准后,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对宗地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规划为其他用途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必须收回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经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市辖三区范围还需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完善变更相关规划手续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改变用途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五、支持商业用地结构调整商品住宅用地不属于“减少直至暂停”的区县,对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待开发商业(商服)用地可以转型为商品住宅,宗地所在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同级别基准地价的区域,原则上一年内暂停新增商业(商服)用地供应。商业(商服)用地转为商品住宅的,先由市级及区县商务、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共同研究商业(商服)用地转为商品住宅的可行性,经分析可进行调整的形成建议方案,经原批准供地的市、县政府同意后,土地使用权人可向规划部门提出转型为住宅(含兼容为小区服务的商业设施)用途的申请,经规划论证、相关会议审查且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并经批准的,规划部门重新出具规划红线和规划条件,原供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新的红线及规划条件进行土地评估,报经原批准出让土地的市、县政府批准,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协议》,约定土地用途、需补缴的土地价款、开竣工时间等。需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新规划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价格减去受让人取得土地时的成交价,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使用价格低于受让人取得土地时的成交价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也不退还价款。需补缴的土地价款未全部缴清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六、加强房地产去库存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商品住宅、商业用房的监管,加强统计分析,建立去库存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发现、认定、处置和盘活闲置土地、低效用地和库存用地。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为促进当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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