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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2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函〔2016〕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2007〕277号)、《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规划区内(含两城三园区、江南新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批后实施程序、指导各区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储备土地统一供应等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储备土地资金保障、收支管理等职责;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配合各管委会完成储备土地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的前期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国有储备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等职责;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对储备土地弃土场审批和监管,负责对违规倾倒弃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的查处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土地供应前的日常监管等工作;市级其他部门根据其职能职责履行相应职责。二、规范实施,完善土地储备机制(一)规范储备土地移交。集体土地完成征地报批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提交征收土地批文、征地批准及征地补偿安置范围图(含CAD电子数据)、征地补偿安置到位说明,并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完善书面移交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未进入土地储备库前,原则上不予启动供地程序。国有土地完成房屋征收拆迁和拆除后,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批准文件、政府征收决定、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红线图、收回土地使用权明细表、范围图(含CAD电子数据)、原不动产权证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后,由各区政府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完善书面移交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二)规范国有土地收回(购)储备。1.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规划局及时函告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以货币或者土地两种补偿方式之一给予原土地使用者补偿。给予货币补偿的,须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给予土地补偿的,须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按等价值、同用途、同使用期限的土地进行补偿。2.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需要收回使用权的,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报废说明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收回土地后纳入储备土地。三、严格管理,提升利用管护水平(一)加强监管。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的土地和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储备土地,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管,对纳入市本级土地储备库的所需管理经费由市财政按200元/亩标准予以保障。储备土地供应前,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对储备的土地进行打围墙、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洁、安全隐患点治理等,涉及相关费用另行预算,应落实专人看守、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等,及时发现并制止乱倒弃土、垃圾、违规设置砂石堆场、违规违章建设等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切实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已经形成的弃土,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承担监管的各区政府、管委会责成倾倒弃土的单位(个人)进行清运、监测、排险等工作。(二)严格弃土场审批。市城管局应加强与市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的配合,适时设置弃土场,确保城市建设有序推进。储备土地上设置弃土场的,由市规划局结合控规分析划定弃土场范围及标高,并将弃土范围及标高控制图交付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会同各区政府审批、监管。(三)严肃查处违章行为。严格禁止在储备土地上进行砂石堆场、建设建构筑物等,违规设置的砂石堆场由区政府组织查处,并负责搬迁;违章建设由区政府负责巡查、制止,并协调组织国土、住建、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四)规范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原则上除可由园林绿化部门建设临时苗圃以外,不得出租临时利用。按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苗圃用地统一由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园林局实施,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监管。管好用好储备土地是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显化土地资产效益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土地储备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各级、各部门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原市政府关于储备土地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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