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印发泸州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1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发〔2015〕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泸州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军用、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民航西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蓝田机场和新建云龙机场(场址)的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第三条泸州市民航管理局(简称市民航局,下同)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影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及时向其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区(县)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级安全监管、城乡规划、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气象、文体广、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会同各职能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对违反净空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塔吊的航空障碍灯安装、开启和警示红旗安装情况的督促检查;积极协助市民航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95631部队(简称95631部队,下同)对签订有《航空障碍灯日常管理协议》的物业公司或业主履行协议情况实施监督。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无线电台(站)、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负责电信干扰源排查和违规行为查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或拆降。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环境违法排污企业。气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管理,并重点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执行。文体广部门:宣传和普及有关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提前向军方、民航报备,并按军方、民航要求严格进行。民政部门: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制定净空保护区内施放或放飞的管理办法,向会员公布,并监督执行。不得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养鸽户发展为新会员。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对破坏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根据《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划定的净空保护范围,即机场跑道中心线两端各20公里、两侧各10公里组成的空间区域。第六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划设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和起飞爬升面覆盖的区域。第七条机场净空保护区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市民航局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民航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及民航四川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批后,送城乡规划部门备案。第九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发生变更,城乡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规划,并按照更新后的要求实施控制。第十条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的建设项目,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筑物,由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具有航行服务分析资质的单位开展航行服务分析工作,分析结论书面报市民航局、95631部队征求意见作为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建筑高度的依据。第十一条市民航局发现在净空保护区内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它障碍设施和物体,应及时向其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报告。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处置。第十二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和对空进行强光照射;(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设置影响目视助航灯光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及其他物体;(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禽,施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航模、飞艇、滑翔机、孔明灯、风筝、动力伞、三角翼等);(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燃放烟花、焰火,发射信号弹、大型礼炮;(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根据《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划与保护要求》规定的区域。泸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一)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以大者为准)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的矩形范围。(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第十四条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机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干扰时,市民航局应当及时报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保证机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第十五条机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民航局共同确定。第十六条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妨碍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严禁擅自变更其技术参数。禁止在民用机场无线电台(站)天线中心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新增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它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第四章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核程序第十八条对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内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且符合空军授权范围的不高出原地表30米和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部门直接审批。第十九条对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内或不符合空军授权范围,以及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净空保护区以内区域的高出原地表30米和机场标高150米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当按《民航西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书面征求民航四川监管局和军方的意见。项目审批后应将建设项目批文抄送市民航局和95631部队。第二十条审批部门在审批涉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的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时,对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导航安全的,应当书面征求民航四川监管局和市民航局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未列入所在地规划部门审批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它障碍设施和物体,由主管部门与市民航局共同建立相应的处置程序;位于保护区内无审批部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它障碍设施和物体,根据市民航局判断的紧急程度,由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组织验收的相关部门应将建设项目高度、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的符合性纳入验收范围。第二十三条市民航局收到净空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应当跟踪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按程序处置。第五章处置程序第二十四条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它障碍设施和物体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影响的责任主体。第二十五条市民航局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时,应立即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检测),核实超高或对电磁环境影响情况,并做好以下工作:(一)按行业要求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建设项目的位置和高度,视情况采取临时限制措施;(二)立即报告民航四川监管局、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三)进行运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四)积极协调并督促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清除超高障碍物或进行拆降,消除安全隐患。对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并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标志和障碍灯;(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等情况,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四川监管局;(六)拆降工作完成后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四川监管局。第二十六条因擅自新增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测量等费用),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承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