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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政府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8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发〔2014〕2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府融资资金管理,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政府融资平台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融资主体通过各种融资渠道筹集,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管理的资金。第三条政府融资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第四条政府融资资金的管理必须坚持“统一管理、注重效益、专款专用、风险可控”的原则。第二章融资规模及项目计划审批第五条各项目单位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政府融资项目资金需求,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城市建设需要和政府偿还能力,按照总量控制、综合平衡、适度负债的原则,提出年度政府融资规模及项目计划安排建议,送政府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六条当年政府融资规模及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突破。如确需调整的,报市政府批准。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管理第七条各融资主体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融资任务编制年度融资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年度融资方案具体包括融资规模、期限、方式和用途。第八条政府融资项目中,属市、区共建的项目,资金筹集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第九条政府融资资金需划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因融资方有特殊要求,不能直接划入市财政部门指定专户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由融资主体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监管。第十条各融资主体融资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严格按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办理提款。第四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政府融资项目计划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全年分季度资金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作为融资资金筹集参考。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月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结合资金到位情况确定资金拨付额度。市财政部门或融资主体按照确定的资金额度及时拨付资金。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管理规定,按计划使用政府融资资金,不得改变支出用途。第十四条各项目单位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三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报市财政部门,有资金结余的按照市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及时将结余资金缴回市财政部门或融资主体。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对政府融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分项目建立政府融资项目台账,实行定期对账。各融资主体和项目单位每月3日前将政府融资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市财政部门。第五章资金偿还第十六条政府融资资金根据使用资金的项目属性确定偿债主体,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第十七条公益性项目偿债主体为市政府。政府融资平台和其他融资主体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融资资金偿还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提出偿债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偿债来源优先使用项目收益及利息收入等,不足部分,市财政部门通过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财政资金安排偿还。第十八条经营性项目偿债主体为项目受益单位,由受益单位编制分年度还款计划,切实履行偿债责任。第六章资金监督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融资资金承担监管责任,确保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第二十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融资资金举借、使用、归还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政府融资资金进行财政监督,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政府融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及挤占、截留和挪用政府融资资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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